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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告的言外之意 莫非是“權比法管用”?
成都商報報道,成都交警昨起實施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抄告制度,行人闖紅燈罰款+抄告單位。
按理說,行人闖紅燈只是公民個人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和單位或單位領導的關系并不大。對公民加強法制教育、有關部門提高執法力度是不二法門。
現在,交警在對闖紅者進行罰款的同時,還要抄告單位甚至約談單位領導,其隱含的意思我們每個人都明白,就是想借助上級的權力來約束職工的行為。換句話者,在該項政策的制定者的眼里,單位領導的權其實比國家明文的法更管用。
這實在是一個不好的傾向。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事情,不應該再去找單位的領導幫忙。執法者手里最有效的武器應該是法律的威嚴,而不是單位領導的意志。從某種意義上講,行人闖紅燈抄告單位、約談單位的安全負責人,這一做法收到的效果越好,說明我們的法治水平越差。
人們不怕法律,而是怕領導,這不應該成為社會的共識,更不應該成為社會常態。該法律管的交給法律,該單位管的交給單位,該領導管的交給領導,這才是我們想要建立的社會秩序。法律有著明文規定,卻要以單位領導的壓力迫使人們遵守交通法規,實際上是與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
對闖紅燈者進行罰款處理,將闖紅燈者的信息納入個人誠信記錄,這些都是試圖通過制定社會“明規則”,促使公民守法。而抄告單位、約談領導,實際上走的是相反的路子,奉行的是權力至上的“潛規則”。說實話,如果我們每個人看到紅燈停下腳步,不是懾于法律的威嚴而是出于對單位領導的懼怕,就算闖紅燈現象真的絕跡,恐怕也讓人高興不起來。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抄告 “權比法管用 交通違法 抄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