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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于右任字畫捐給咸陽市政協疑遭私分 122件字畫去向成謎

2015年08月10日 11:14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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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觀點

  受贈單位有義務向捐獻者和公眾交代文物下落,調撥出借應嚴把關

  發生于近30年前的“公案”所暴露出的文物管理漏洞,如今依舊值得關注與反思。

  “根據2010年咸陽市聯合調查組的結論,公民既然向地方政協捐獻了書畫名家的作品,可以理解為向國家捐獻文物,咸陽市政協作為受贈主體接受了公民捐獻的書畫作品,等于代表國家來接受這些文物并對其行使所有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云霞表示,按文物保護法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獻人的意愿,對捐獻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文物保護法雖未對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機關和單位如何保管和利用文物進行具體規定,但文物畢竟不同于一般財產,既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也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極易受到各種自然和人為的損害,需要指定專人進行保管,并進行登記建檔,而且對其進行展覽、借用、調撥等也需有嚴格手續,確保國家對文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王云霞認為,政協雖然不屬于專業的文物收藏單位,但它既然代表國家接受了捐獻,那就意味著它也承擔了收藏單位的責任,作為一般國家機關、團體和單位,對于其所收藏的國有文物的保管責任與文物收藏單位并無不同。

  按照2010年咸陽市聯合調查組的通報,捐獻書畫本應得到嚴格、妥善的保管,而現實卻是這批作品或巡展后未返還、脫離了受贈單位由私人“保管”多年,或被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借走”用于展覽、此后再無音訊……“于右任等人書畫作品失蹤”事件前后暴露出的諸多問題和漏洞,正是受捐獻方應履行而卻未履行的責任:

  首先,受贈單位有義務向捐獻者和公眾交代文物下落并盡可能向捐獻者和公眾展示和宣傳這些文物,如果捐獻人或其家屬要求了解文物的保存狀況或觀賞已捐獻的文物,受贈單位應予配合;

  其次,如果出于保護或展示的目的,需要將文物調撥,或出借給其他文物收藏單位,不僅需要履行嚴格的申報程序,也需要告知并征得捐獻人的同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受贈單位應承擔對文物妥善保管的責任,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確保國有文物的安全,不被侵占、私分、盜竊和買賣。“任何人因盜竊、私分或侵占受贈文物,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和刑法相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王云霞表示,如果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對文物有所損壞,除返還文物外,還應予以修復;如果造成文物滅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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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咸陽市政協 于右任字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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