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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交流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地位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當中有不少亮點,其中,我關心主要的亮點之一就是關于風險交流的條款。
1、 什么是風險交流?
首先,我需要講一下什么是風險交流。風險交流是風險分析框架(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風險交流”即 risk communication,或稱“風險溝通”,是在風險分析全過程中,風險評估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消費者、企業、學術界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就某項風險、風險所涉及的因素和風險認知相互交換信息和意見的過程,內容包括風險評估結果的解釋和風險管理決策的依據(引自: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出版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用指南》,2006)。
上述概念讀起來非常拗口,不熟悉的不一定容易理解。所以我借用美國農業部1992年的一個比較簡單的定義,“風險交流是一個公開的、雙向的信息和觀點的交流,它的目的是風險能夠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風險管理決定”。
2、 當前的食品安全輿情
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的輿論情況是什么樣子的呢?這個是我每次都要講的,老百姓認為我們沒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經常會說“我們還能吃什么?”這個也是當前輿論中很典型的一種聲音。比如,對食品添加劑的妖魔化。“一個雪糕有16種食品添加劑”——確實如此;“兒童食品中有十幾添加劑”——也符合事實;“長期食用添加劑,會對身體健康造成潛在的危害”——這就不對了。而更進一步的說法,“特別對于兒童來講,危害尤其嚴重,能夠增加兒童腎臟和肝臟的負擔”——則完全沒有科學根據。這就是我們說的對食品添加劑的妖魔化。但是,這在我們當前的新聞當中卻并不罕見。
我們經常可以看見報道上有一些聳人聽聞的標題。比如說,某某品牌的蛋白粉用的轉基因的原料,吃了轉基因的蛋白粉以后就會造成依賴性,跟海洛因一樣;某某品牌方便面,外包裝有熒光粉,而熒光的超標可以致癌等等。在我們風險交流中對這種現象有一個專業的名詞:極化推導,就是用駭人聽聞的標題來嚇唬老百姓。
而且,而一些媒體還會將這種極化推導進一步放大(上段已經是媒體報道了),特別是新媒體或者叫自媒體,典型的代表就是微信。它已經成為謠言和不實信息的放大器。在信息溝通的時候,放大效應特別顯著。風險放大的后果有哪些呢?首先,它對實際生活和社會產生的的危害遠遠超過所謂的風險對人們健康的損害;同時造成產品的銷售下降,影響經濟,還造成了嚴重的政治社會壓力,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老百姓的信任度下降。
今年發生的白酒里面添加金箔的事件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白酒添加金箔,金箔作為一種食品添加劑無可非議,沒有任何安全性問題。但是,由于一個以微信為主的極端的放大,一夜之間幾百萬的微信傳來傳去,傳來傳去,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和政府的壓力。壓力的承受方是政府,在這樣的社會壓力下,為了穩定起見,現在看來,衛生計生委是不會批準金箔加在白酒里了。盡管從程序、材料、專家的評審方面來看統統沒有問題。“金箔加白酒”這個事情,多數主流媒體并沒有參與操作,因為經過風險交流,把事實點弄清楚以后,專家的觀點受到了主流媒體的認可。但是,在新媒體方面此事卻是愈演愈烈。甚至附加了政治話題——白酒添加金箔飾促進腐敗。
現在中國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現狀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政府往往缺位。當然有了《食品安全法》以后,政府不會真正缺位了,但是時效性和透明度仍然較差。
二是,權威專家不愿意面對媒體。我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同事和大學的教授們,不是說所有的,但是有很多專家不愿意面對媒體,不愿意生那個氣(被斷章取義)。
三是,某些媒體抓住新聞不經核實就發布。媒體爆料的新聞報道,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在網上的,還是在微信上發布的,大多數沒有經過核實。但是,《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該“真實“。也就說說,你起碼要核實一下,爆料的產品是不是那個公司的?他承認不承認?比如,最近媒體爆料海南島的西瓜在山東毒死了人,原因是西瓜里邊有農藥。不過,這個西瓜究竟是不是海南島的呢?海南島方面并不承認:憑什么就是我海南的西瓜?還有“毒草莓”事件,基本情況也很類似。雖然媒體爆料的信息沒有經過核實,也并沒有科學依據,但是,我們的公眾還是有人信,而且很多人信。
目前來看,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現實情況是,正確的科學信息明顯處于劣勢,而沒有科學依據的誤導信息卻大占上風。發生任何一個食品安全事件,都會給中國的食品安全減分。結果就造成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過度擔心,進一步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
3、 新食品安全法中有關風險交流的條款
新《食品安全法》當中有關風險交流的款,我數了一下,至少有五條涉及風險交流。這五條當中非常明確規定了誰該做什么。
1. 生產經營者應該做什么?
生產經營者應該做什么,在第九條里面做了明確的規定。“生產經營者要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所以,所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管你是在哪一個環節,生產也好,經營也好,都應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2. 政府應該做什么?
新《食品安全法》也規定了政府應該做什么,而且對政府應該做什么的條款還相當多。
比如,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還要”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的生產經營者開展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知識普及工作“。
第二十三條規定:“縣一級食品安全部門,還有食品風險評估委員會,還有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信息進行交流和溝通“,特別明確要”按照科學、客觀、公開的原則“,同時又提到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作為監管部門的老大,也應該把”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按照:及時、客觀、公開”的要求進行發布。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食品安全的信息平臺”。誰來發布什么信息,都有規定。在這里,我特別想強調,規定了“公布的信息應該做到準確、及時,并且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3. 媒體應該做什么?
關于媒體應該做什么,也占了一條,而且是完完整整的一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這是媒體的職責。媒體在風險交流方面的第二個職責是“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兩大職責非常明確。
新《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和公正”。這四個字對食品安全報道提出了很明確的要求。我們經常講媒體報道應該怎么科學、客觀等等。其實,只要媒體報道做到了真實,當然就要科學了;只要做到了公正,當然也要包括客觀了。
還有一條我特別有興趣,是針對所有參與風險交流的的食品安全利益相關集團和個人的,“第120條,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當然,究竟什么叫虛假的,如何定義虛假,還有待探討,并期待相關細則的出臺。
4、 實施這些條款的挑戰
上述幾條關于風險交流的條款是很到位的。但是要真正實施這幾條,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很大,絕不是輕而易舉就能夠實現的。
首先,明確政府主導是好的,但還需要制定符合國情的策略和管理辦法,配置必要的資源(人、財、物)。比如說,除了《食品安全法》里明確的以外,還需要一些符合現在中國國情的具體辦法。對政府來講,人、財、物中重要的是人的問題,需要有專業的從事風險交流的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導交流的。
第二,實施第二十三條,差距和難度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還加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專家委員會是空的,但是技術機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是實實在在的。我覺得這一條實施難度很大,原因就是和現實的差距很大,我們現在很多評估和監管信息是不公開發布的,需要克服很多困難。
第三,如何發揮民間(第三方)風險交流機構的作用?這個問題在我國是個新問題,沒有現成的經驗和實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很重視,而且列了個軟課題,研究如何發揮第三方風險交流的作用。
第四,如何應對利用新媒體(微信、微博)傳播虛假、不實信息?從新聞行業來講,這是一個問題。現在主流媒體沒有太大問題的,但是由于有了自媒體,每個消費者個體都可以發信息,結果造成了混亂。如何來應對?挑戰相當大,但不是沒有辦法的。
我們不能因為困難和挑戰很大而喪失信心,相反,我們應該自信能戰勝挑戰。回想當初《食品安全法》2009年出臺的時候,規定國家實施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進行風險監測。那個時候,現實情況與法律要求的差距也很大。當時,我們科學家還不大會做風險評估。現在,事過五六年了,我們開戰了很多項風險評估。盡管跟發達國家比較,在水平上還有差距,但是差距不是很大,而且還在風險管理中發揮了作用。我相信只要認認真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了要求就努力去做,一步一步來,應該說前途還是很光明的!
編輯:趙彥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 風險交流 新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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