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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起底網絡推手“立二拆四”:制造“僧人船震”等虛假新聞
■ 法院認定事實(部分)
●2011年10月,楊秀宇代表“爾瑪天仙”與北京某文化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為對方公司旗下畫家安某某進行炒作。楊秀宇根據安某某平時喜歡穿僧服并自稱居士的特點,策劃并拍攝了安某某穿著僧服與女模特在后海的游船上吃飯、喝酒,并由兩名女模特攙扶下船的所謂“僧人后海船震”視頻、上傳。“爾瑪天仙”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7萬余元。
●2012年12月,楊秀宇代表“爾瑪互動”接受他人委托并達成有償為某藥業公司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及危機公關,楊秀宇提出以刪帖及發布正面稿件淡化負面影響的方案,并指派盧梅等人負責。“爾瑪互動”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22萬余元。
■ 釋疑
楊秀宇為何比秦火火判得重?
同樣作為網絡推手,同樣利用網絡發布虛假信息,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被判有期徒刑3年。
楊秀宇曾以為自己的行為會在三年以下量刑。
楊秀宇案的主審法官賈麗英表示,秦志暉、楊秀宇是兩個案件、罪名沒有任何可比性。前者因誹謗罪獲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而后者,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非法經營罪金額達15萬元以上,應追刑責,金額超過75萬判在5年以上量刑。楊秀宇負責的兩家公司涉案金額分別為53萬余元和22萬余元,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4年。
數十次炒作為何僅指控三起?
楊秀宇到案后曾供述曾經做了數十次炒作,為何檢方在起訴書中僅指控了三起事實?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鄭思科解釋說,檢方指控楊秀宇涉嫌非法經營罪,需要說明的是炒作并不等于就是非法經營犯罪。有些是個人的炒作行為,不涉及一些經濟利益或者沒有直接的合作關系,這樣的不好來界定。比如“長春嬰兒”事件,楊秀宇假意質疑長春嬰兒被偷案是汽車品牌在炒作,后來“發現自己說錯了”,利用“下跪認錯”炒作,這并不是非法經營。
■ 對話
“寫本書,出來后還干網絡營銷策劃”
新京報:對宣判結果怎么看?
楊秀宇:本來想應該是3年以下吧……我向網民道歉。以前,包括法院認定的事實,我還作為成功的營銷經驗在大學里分享過,(這些事)并沒認為是犯罪。4年對我打擊很大,因為我的孩子很小,只有1歲多,母親70多歲……
新京報:為何起名為“立二拆四”?
楊秀宇:“立二拆三”是圍棋定式,“立二拆四”是不按常理出牌的意思。我一直不按常理出牌,結果出到這里來了。
新京報:被抓之前的心態和生活狀態是怎樣的?
楊秀宇:當時很多媒體報道我,我也掙了點錢,名利雙收,那種狀態很飄了。
新京報:以后有什么打算?
楊秀宇:在里邊或出去了,把對社交媒體、企業營銷宣傳的心得寫一本書。出來后,還要做網絡營銷策劃,做一些常規性的,創意性低一點的。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立二拆四 網絡推手 僧人船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