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聚·焦點聚·焦點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背后:政府發力建設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
監管方式的重大變革
通過年報和信息公示這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比簡單的處罰可能更重要。因為它不僅是政府監管,更是一種企業的自律、行業的自律。
“如果讓我來講,這就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對于我們多年來監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政府和企業關系的一個重大改革。”8月26日,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就《條例》頒布實施的有關情況做了說明。
他表示,《條例》充分體現了政府減少對企業直接干預,從依靠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的轉變。
“《條例》圍繞企業信息公示進行制度設計,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場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范企業。”張茅說,通過年報和信息公示這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比簡單的處罰可能更重要。因為它不僅是政府監管,更是一種企業的自律、行業的自律。
在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趙曉看來,《條例》實質上是政府傳統監管方式的一個重大變革。
“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市場體系,其首要的條件就是企業、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途徑和渠道應該是公平的。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意味著建立透明的信息制度與政府監管相結合,讓企業的行為、市場的交易真正置于市場交易各參與方的監督之下,這樣,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才能實現,以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為核心的現代市場體系才能完善。”趙曉說。
劉俊海也認為,《條例》將企業公示信息監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此前,一些部門抱著審批權不放,現在實行“寬進嚴管”,政府職能更多體現在事中事后的監管上。同時,將企業的失信違法行為納入公示體系,尤其是連續違法的企業,其信用體系就會有“污點”,相關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重點監管,有助提高政府的監管效率。
不過,在他看來,僅有工商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還不夠,要想構建一個完整而有效力的企業誠信體系,需要商務、工商、海關、稅務等多個部門的通力合作,在信息共享、不良行為懲戒、優秀企業獎勵扶持等方面達成共識,形成合力,才能使企業的信用體系更加完善。
編輯:羅韋
關鍵詞:企業 信息 制度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