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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簡政放權調查:鹽務局經營執法難分家被指與民爭利
查處飼料添加劑鹽務執法惹爭議
眼下正是畜禽養殖和飼料生產的旺季,但是這家位于遼寧海城的飼料企業卻在7月23日收到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企業停止加工生產。按決定書所寫,這家飼料廠被處罰是因為他們購買使用了江蘇常州一家企業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海城鹽業管理辦公室認為這種添加劑氯化鈉是“不加碘的鹽”,所以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
氯化鈉,是鹽的主要成分,但和食用鹽以及畜牧鹽有著顯著區別,其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氯化鈉不含碘。而在市場上,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與鹽更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產品,也有各自的國家標準。1999年以來農業部發布的各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均包括氯化鈉。可是,就是這樣一種合法產品,今年以來,卻被海城鹽業部門多次查扣。
短短幾個月,僅遼寧海城一地,被查扣的氯化鈉就有200多噸,而撫順、沈陽等地鹽業部門也相繼開始了類似的查處。今年4月,添加劑生產廠家向遼寧省飼料主管部門和省法制辦提出申請,要求就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銷售是否違法進行明確,遼寧省法制辦和飼料主管部門分別明確回復,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屬于合法產品,可以用于飼料生產。海城鹽業部門的這位負責人說,他們之所以對飼料添加劑進行查扣,主要是這種飼料添加劑含有氯化鈉成分,而只要含有氯化鈉,就有可能屬于鹽業部門的管轄范圍。
不光是具體的執行標準沒有,記者查閱國家相關法規發現,國務院《食鹽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管理的只是食鹽專營工作,對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并沒有授權。相反,國務院2011年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確,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014年7月30日,國家農業部針對本臺記者“飼料添加劑到底是不是鹽,應該歸誰管理”的提問作出答復,明確表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屬于畜牧用鹽,飼料添加氯化鈉的管理職責屬于農業部門。
經營執法難分家被指與民爭利
遼寧省鹽務管理局2014年3月18日下發給各地鹽業管理部門的一份通知,在文件中,遼寧鹽務管理局表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這種產品已經作為畜牧鹽的替代品用于生產加工飼料,并且有逐步擴大蔓延趨勢,對于這種情況,鹽業部門決不允許。
針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銷量逐步擴大的情況,鹽業部門一面通過稽查執法封堵飼料企業對添加劑氯化鈉的使用,同時要求下屬鹽業公司加強對飼料企業銷售畜牧用鹽的銷售。在海城,賣鹽給飼料企業的海城鹽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本身兼任海城市經信局副局長,分管鹽業稽查,這一點也讓飼料企業和生產添加劑氯化鈉的企業產生質疑,他們認為,鹽業部門可能會為了使自己的鹽產品獨占市場,而剝奪了企業自由選擇添加劑氯化鈉的權利。
在采訪過程中,遼寧很多飼料企業向記者反映,雖然明知道添加劑氯化鈉是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而且成本比當地鹽業公司賣給他們的鹽更便宜,但是因為擔心被鹽業稽查部門查處,企業都不敢采購。
業內人士介紹,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一般每噸售價為500多元,而當地鹽業公司銷售的鹽為每噸800多元,以一個小型飼料廠每個月需要用二三十噸來計算,如果用鹽代替氯化鈉添加劑,每月成本上就多出5000元左右。
2014年7月30日,國家農業部給本臺的回復指出:用含碘的食鹽或畜牧用鹽替代不含碘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僅增加飼料企業的生產成本,更將削弱飼料中微量元素的均衡供給,是逼著飼料企業花更多的錢,干違法的事,生產質量安全水平更低的產品,而最終損害是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編輯:羅韋
關鍵詞:工業 鹽業 飼料 氯化鈉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