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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推手"立二拆四"炒作事件曝光 "僧人船震"為文化公司炒紅畫家

2014年08月15日 11:08 |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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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量刑五年以下

  庭審中,爾瑪天仙公司、互動公司訴訟代表人均表示未參與公司的經營,對于這些指控不知情,公司實際經營人系楊秀宇。兩家公司的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

  楊秀宇和盧梅則表示認罪,辯護人為他們做罪輕辯護。

  楊秀宇的辯護人稱,楊秀宇炒作之前曾咨詢律師,律師說沒有禁止性規定,他才實施的,并對指控數額提出異議;盧梅的辯護人則認為在立法滯后的情況下,使盧梅對違法行為認知產生難度,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小,且其系從犯,建議對盧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公訴人則認為盧梅非從犯,兩被告人量刑應在五年以下。

  由于證據多、質證環節復雜,該案持續7小時,直到下午5時許才結束。該案將擇日宣判。

  我認為自己是一個很有創意的策劃人,而我卻忽略了策劃的真實性。希望在將來我回歸社會時,一切在真實基礎上,利用一技之長,為社會創造正能量。我在羈押之前人生觀世界觀出現了問題,這一年里我深刻感受到了。無論法庭對我案子怎么定性怎么判,我都接受,努力改正自己錯誤。 ——楊秀宇庭上最后陳述(摘錄)

  ■ 庭審焦點

  公訴人

  造假擾亂市場秩序

  公訴人認為,兩被告單位屬于單位犯罪,楊秀宇屬于直接主管人員,盧梅是責任人員。綜合證據,四被告為牟取經濟利益,未經許可、備案,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有償發布多起虛假事件炒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受刑法處罰。

  其中,爾瑪天仙公司明知是虛假信息仍通過網絡有償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

  爾瑪天仙和楊秀宇為牟取經濟利益,雖然為客戶宣傳,但不符合廣告形式,不是文藝作品,而以社會事件發布,讓公眾誤以為是真實的事件,違反了公眾的知情權,這種造假、傳假行為破壞了真實有序的網絡環境,是不正當競爭手段,破壞了市場經濟誠信體系,具有危害性。經營數額已達到犯罪標準。

  辯護人

  炒作僅是廣告策劃

  爾瑪天仙公司、爾瑪互動公司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對于非法經營罪的社會危害證據沒有出示。

  關于發布虛假信息的定性問題,爾瑪天仙方認為有必要甄別炒作和廣告創意策劃與虛假信息的認定和界別,炒作是網絡時代必然產物,是廣告在網絡時代的升級版,認為廣告作品本身可以夸大夸張虛構處理,不能因為策劃廣告作品有虛構成分就認定虛假信息。

  此外,辯護人認為擾亂網絡秩序不等于擾亂市場秩序,本案存在法律適用問題,被告公司不構成犯罪。

編輯:于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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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立二拆四 僧人船震 網絡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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