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經濟責任審計讓權力賬單陽光化
我國對省長、省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將邁出重要一步。在近日召開的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央紀委、中組部、審計署等部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剛公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進行了部署。
相對于2010年中辦、國辦聯合發布《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對審計對象進一步做出明文規定:作為審計對象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是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等。具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主要領導干部。這意味著今后省長、省委書記任內都應接受一次經濟責任審計。
細則首次將地方政府性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列入重點審查范圍。審計與監督相結合,今后要著眼強化權力監督制約,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務院“約法三章”和廉潔從政相關要求作為重要審計內容,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當和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為、假作為、亂作為等事項。
細則的出臺可以使領導干部在作出經濟決策時更加謹慎,避免“拍腦袋決策,拍屁股走人”、用債務換政績的現象,可以促進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提高現代治理能力,提高經濟工作領導能力。細則將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擴及國企高管,明確規定包括國企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主要領導,也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公開審計結果就是要讓領導的權力“暴曬在陽光下”,在陽光下暴曬權力的賬單,接受社會的監督。實施細則規定,各級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應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直接涉及領導干部個人,一旦建立公告制度威懾力極大,將會對領導干部依法、合規履職產生強大約束力。對于公開到何種程度、范圍,采取何種方式公開,建議實施細則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建議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要與紀檢合力查辦大案要案相結合,并且要常態化和制度化,從制度上杜絕“屢審屢犯”問題的發生。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等機關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6年來,審計機關共查出領導干部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2580多人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890多名領導干部被免職、降職以及撤職。
每一份審計報告都應該暴曬在陽光下接受社會的監督,每一條審計結果都是最權威的反貪線索,都應該及時跟進認真整改。
編輯:羅韋
關鍵詞:審計 經濟責任 領導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