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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填寫財稅體制改革時間表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近日經政治局審議通過,方案明確提出在預算改革、稅制改革、中央和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等三方面推進改革,在2016年基本完成重點工作和任務,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方案為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財稅體制改革標出了清晰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從根本上看,財稅體制改革是各方利益的深度調整,這種調整所涉及利益的復雜性,決定了財稅體制改革的艱巨性。
但改革是必須邁出而且必須盡快邁出的一步。現行財稅體制曾對社會和經濟的正向演變發揮了巨大作用,但也逐漸出現一些結構性弊病。預算層面不能完整履行事前監管功能,稅收層面對調節分配的作用有限甚至出現反向調節,央地關系層面事權和財權不夠協調等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之時。比如,盡管預算改革年年都有新變化,審計風暴年年都在發揮監督效力,但總有部門管不好“錢袋子”,虛耗全民財富;又如,稅收體系的不夠統一協調,既阻滯了產業的合理布局和升級,也導致居民收入不平衡。而央地財稅關系能否實現更高水平的平衡,不僅關系著地方行政行為是否會扭曲,還關系著宏觀政策的落實能否步調一致。
方案提出的3個重點改革方向,直指財稅體制最難協調的堅冰區域。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強調的是政府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強調的是依法治稅;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強調的是權力和責任、辦事和花錢的統一。
客觀地講,現行財稅體制與方案確立的路線之間,還有許多不兼容之處。這種不兼容,表現在法律制度的不夠完善,以及行政慣性的過于強大。在預算管理方面,根據預算法的要求,目前是各部門自行編制自己執行,盡管有預算監督、政務信息公開、審計等約束,但部門利益仍可能成為預算的“口子”,讓錢溢出去。在稅收方面,地方政府的傳統行政慣性決定其對地方稅收具有絕對話語權,出于地方經濟或政績的考量,爭取稅收優惠或隨意減免稅幾成慣例,在稅收減少的情況下,還會增加對非稅收入的征收。這些慣性都可能導致市場環境的不統一和不公平。此外,個稅制度的設計導致中間階層成為稅負主體,而上調起征點的空間已很有限。
落實《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必須突破現有屏障。如果預算管理的權力更多地從部門轉向人大,那么預算就可能更多地體現公共利益而非部門利益;如果稅收制定權能夠盡可能上移,那么稅負的總體穩定和稅制的優化就更容易實現。當然,相關權力上移不意味著對地方財源的剝奪,調整央地財稅關系的改革方向,已表明中央對地方收入穩定的重視。
該上移的權力上移,該下放的權力下放,財稅體制改革才能以較小的成本順利推進。而改革成本可控的最好保證,是法治的與時俱進。預算法有哪些可修訂之處,稅收法定原則如何成為政府稅收決策的主要依據,是當下最該研究的問題。以法治填寫財稅體制改革時間表,這項改革才能如期完成。
編輯:羅韋
關鍵詞:財稅 預算 體制改革 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