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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難
簡括地說,由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一基本制度的旨向規定,黨派的三大職能并不是處于同等位置的。相對說來,政治協商主要是功能性的,包括黨派獨立進行和在政協內進行;參政議政主要是結構性的,體現的是具體政黨對于政權(廣義的,包括政府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的參加;民主監督也是功能性的,但其功能實現并沒有確定的規范,而更多是由前兩項職能來體現的(這一點與政協的情況大體相同)。因此,民主監督的功能定位是在普遍性上具有意義的,實際效果往往體現在制度本身及其各項工作中,難以有其獨立的職能形式。
其實,現在理論界有一個普遍的誤解,就是把屬于亞制度層面的黨際關系混同于剛性的制度構成。制度總是有其基本的構成主體和功能旨向,比如在多黨合作制度中,構成主體就是法定的和排他性的政黨(即中共和八個民主黨派),功能旨向主要包括中共的領導和黨派的參加、這些政黨主體之間的政治協商、某一類政黨(即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等。民主監督當然也具有功能旨向,叫做互相監督(或者主要是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但是,這種旨向作為黨際關系(即合作)的結構依據是清楚的,而實際功能卻是從屬于合作制度旨向的。因此,在黨際關系上講,民主監督的邏輯是對九個政黨的整體結構具有意義的,而作為某一類政黨(即民主黨派)的專門職能,民主監督只是在政黨體系內部分工的意義上成為亞制度性的構成要素。
由于上述誤解,實際工作中很多問題就難以解釋。比如,如果按照文章開頭提到的要求,為民主監督安置制度上的針對性職能權限及相應的組織程序,那就有可能與中共領導、黨派參加的合作制度產生邏輯矛盾,或者導致政治成本、甚至政治浪費的增大。又比如,如果這種制度安置的主要根據在于黨派監督中共,那么從理論上講,就很難在實際功能上把民主監督與多黨制區別開來,或者存在黨派把自己放到反對黨或在野黨位置的危險,因為在多黨制那里就是這樣監督的,不過它更應該叫做政黨監督而不是民主監督。
三、 更多的困難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并不等于民主監督在政協和黨派的制度安置就不成其為問題了,相反,它僅僅為分析相關原因提出了一種思路,而且,如果原因真的主要如此,那么“老大難”問題的破解可能會因此而更加困難得多。這樣講的道理很簡單,即一方面民主監督在職能權限、內容專屬以及運作機制和實效針對等方面的問題依然存在,但另一方面又不能超越制度旨向為民主監督做制度性安置。進一步說,即使可以在運作機制方面對民主監督做對象性的職能規范,那么,民主監督本身也可能由于與法律、行政、輿論、社會等對象性監督同屬一樣的分類根據或標準而失去其獨立存在的意義,至少從理論上講是如此。
2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和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新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共迎新春時,指出要繼續加強民主監督。他說,對中國共產黨而言,要容得下尖銳批評,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黨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講真話,敢于講逆耳之言,真實反映群眾心聲,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事實上,這番話再次突出了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基本制度旨向,而對尖銳批評的容納所體現的主要也是一種政治品格和政黨氣度,并不等于民主監督本身是否真實有效。同時,習總書記也對民主黨派提出了加強自身建設以及提高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水平的要求。然而,黨派自身建設也存在很多直接影響到民主監督的問題。比如,在黨派后備干部培養的體制、機制、標準等方面,如果繼續突出行政級別取向,堅持監督的民主性質以及相應的民主監督創制將愈加困難。又比如,如果民主黨派趨同性的狀況不能合理改變,那么即使民主監督有了好的方式,八個政黨都來做同樣的監督也可能是一種浪費。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制度 監督 政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