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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難

2014年05月09日 10:18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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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政協是一種建國方式,重慶政協流產了,北京(北平)政協成功了。有一種邏輯本來也是說得通的,即既然政權是由武裝斗爭取得的,勝利的一方就有充分的理由自己組建新國家。但是,中共選擇了通過政治協商來建立新中國的方式。這一選擇所體現的,就是對民主的要求及真實實施,而實施的過程也就是一種基本制度的創建。《共同綱領》作為代憲法當然是一個過渡,但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后,政協不僅沒有被廢除,而且和人大同時成為國家政體的基本政治制度。這種情況再次表明,政治協商是堅持和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形式之一。因此,從邏輯上講,政治協商制度包涵了依據國體和政體特性對各大政方針進行監督的旨向,不僅這種監督具有民主性質,而且監督的具體職能確定和方式選擇也必須以政治協商的民主旨向為前提。

  根據上述道理就不難理解,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是從屬于政治協商制度旨向的。因此,問題的困難主要在于,從理論上講,民主監督主要側重的是其監督的特性,從而在實踐上既不能讓它和基本制度的協商旨向相抵觸,也難以為它安置相對獨立的權限。比如,從否定的角度講,要求決定權就可能與“協商”的本意相矛盾。如果從肯定的角度講,在現行的做法中,諸如定期和重大事項的協商、以及提案、建議、信息、考察等就是具體的監督形式。但是,這些監督形式在功能和機制等方面都是協商性的,也就是說,不僅仍然看不出民主監督的獨立意義、專門職能和運作機制,而且往往更難以看出監督的實效所在,至少是實效的針對性不強、甚至含糊不清。

  二、 多黨合作的制度旨向與民主監督

  就作為政協主體構成的一部分來講,民主黨派在政協中的民主監督問題的原因大致同上,但作為獨立的政黨,它們的民主監督問題又有與政協不同的特征。作為基本政治制度的主體構成,政黨和政協是由同一句完整的概念來表述的,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至少,這種表述本身就表明了政協和黨派在民主監督方面的內在聯系。不過,就本文所論問題來講,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并列表明了理解和分析黨派民主監督職能的兩點前提。其一,多黨合作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政治協商;其二,政治協商是一項專門的基本政治制度,各法定的政黨是構成這個制度的主要主體。

  根據上述前提,民主監督的性質是由多黨合作的需要生發出來的,但其職能的合法性卻是作為多黨合作的結構依據而具有意義的。理論上對此一直缺少自覺性和相應研究,所以也就難以看出產生民主監督“老大難”境況的根本原因。作為民主政治,多黨合作當然要“長期共存”,而這樣做的一個基本功能就在于“互相監督”,所以這種監督也就具有了民主特性。但是,由于缺少對這個功能的機制性規定,“互相監督”事實上成了“長期共存”的結構性制度依據。“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只是一種政治態度,它再次突出的應該是互相監督的必要性和道義性。因此,民主監督雖然在性質堅持上具有制度層面的確定,但作為一項職能,其具體內容和運作機制往往取決于隨機的政治需要。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制度 監督 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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