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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訂草案審議 霧霾跨區域治理實行統一標準
5 環保執法
未環評便開工擬被行政拘留
【草案】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草案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草案列出了4類違法行為,包括目前常見的未進行環評便開工建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便排放污染物。此外,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惡意違法排污,都可能被行政拘留。
【解讀】
有些委員和環保部提出,目前在環保執法一線的主要是地方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這些機構是事業單位,法律上沒有明確其執法權限,導致實踐中執法不力,建議明確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草案首次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以前的環境監察機構都是事業編制,編制較少,而現在法律給予其明確地位,說明其將具有相對獨立的執法權,不過,目前環保監察人員還是沒有拘留權,但可以通過移交公安實行行政拘留。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表示,此前出現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時,環保部門頂多只能實施罰款,而現在允許行政拘留,意味著懲罰力度加大。
中國環科院副院長柴發合認為,目前環保執法隊伍有了法律依據,是很大的進步,“很多人,不把錢當成一回事,但可能很害怕限制自由”。不過,他也表示,一些特別惡意的違法行為,除行政拘留外,還應跟刑法銜接,進行刑事拘留。
6 生態保護
環境敏感區設生態保護紅線
【草案】
未完成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增加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解讀】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認為,這是很重要的條款,明確約束政府行為。
雖然環保部目前已經開始了區域限批,但王曦表示,這只是行政手段,剛性不強。“行政機關可做可不做,可限批也可不限批。”也就是說,對于目前很多地方隨意上馬建設項目的情況,環保部有自由裁量權。
而在法律明文規定之后,他表示,這意味著其成了法律責任,“環保部必須要限批了,如果對環境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那就意味著失職,意味著違反了新的環保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說,草案不僅對生態紅線,也對區域生態補償做出了規定,這意味著以后涉及地方規劃將依法進行。而接下來,在原則性的規定之后,可以做出更具體的規定,如什么樣的情況可以開發,可以開發到什么程度等。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變化
環保法,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誕生。此后的20多年里,環保工作和經濟發展極其不平衡,要不要修法,成為長期爭論話題。2011年,環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計劃。2012年8月開始進行審議修訂。
● 2012年8月 一審
“公益訴訟”被刪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公眾參與的內容,如“公益訴訟”等被刪。草案最終征集到1萬多條意見,反對和批評聲占了絕大多數。之后,環保部公開了意見函,提出四大主要意見和34條具體建議。
● 2013年6月 二審
主體為環保聯合會
草案規定,“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
盡管草根環保組織被拒之門外,被斥“倒退”。但它不乏亮點:政府負責、公眾參與等,都是新增內容。
● 2013年10月 三審
全國性社會組織
草案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按此規定,有十多家社會組織可能符合要求,但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做過環境公益訴訟業務。
● 2014年4月 四審
訴訟主體范圍擴大
草案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同時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編輯:羅韋
關鍵詞:環境 環保 草案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