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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大的理論創新精神推動人民政協理論研究工作
在人民政協的理論創新中,我們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原則:一是既要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又要立足中國現實,一切從實際出發;二是要堅持繼承與創新的有機統一,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三是要始終把握時代主題、順應時代潮流,學習借鑒人類文明的有益成果;四是要切實遵循“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認識規律;五是要始終以人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根據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加快人民政協理論若干重大問題研究。
落實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部署,首先要對目前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現狀有一個客觀的估計。
應當說,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在不斷實踐探索中取得很大進展,已經廣泛滲透到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而且在不斷豐富和發展。主要表現為:一是就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中共與各民主黨派進行協商和在人民政協進行協商這兩種基本的重要政治協商形式更加規范,各級政府還建立了定期向黨外人士通報情況制度。二是確立了協商的原則就是堅持協商于重大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三是健全和完善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緊密結合的機制。每年各級人大和政協會議都在一起相繼召開,而且政協委員列席人大全體會議,聽取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進行協商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人大在憲法修改和許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中,也事先在政協征求意見。對國家領導人的提名,選舉前中共中央都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認真進行協商。四是實行協商民主制度成效顯著,不僅促進了黨和國家的民主科學決策,而且大大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五是在國家協商民主制度的引領下,積極探索和建立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在一些鄉村和城市社區進行了建立協商制度的探索,并形成了咨詢會、公眾聽證會、懇談會等一些民主協商的形式。可以說,協商民主已經廣泛地運用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踐中,并逐漸滲透到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層次和環節。
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發展過程中面臨不少問題,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為:一是實行協商民主制度缺乏必要的法規、制度來規范和保證。二是協商民主作用的發揮與選舉民主相比差距較大。三是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四是作為協商民主制度主渠道的人民政協履行職能制度化建設的進程與協商民主制度發展要求還不相適應。
當前迫切需要從理論上加強研究的至少有以下若干重大問題:
1. 從國家立法上進一步完善協商民主制度的法律地位。協商民主是公民在公共權力行使過程中直接發揮作用的一種重要的運行機制,從人民政協與公共權力的關系來看,在我國現行政治制度安排下,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而是作為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主體和平臺,對公共權力的運作發生直接的影響。協商的過程實際上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過程。從目前來看,政協對公權力的影響力至少包括調查權、參政權、議政權和監督權等,這已是政協章程和中央文件所規定的。從長遠發展趨勢來看,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實踐主體,還應對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和執法行為進行必要的審核和質詢。行政機關有責任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必要程序,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予以答復。它不同于人大質詢權之處在于,它的質詢在內容上應較人大更為宏觀,行政機關的答復是否合格仍由人大最終審查。此外,按照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之中的原則要求,任何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決議,在人大或常委會通過前,應先在政協進行協商,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見后再提交人大審議通過。如果在政協協商的時候難以形成共識或存在重大分歧,就不能匆忙提交人大會議審議通過。此外,政協委員有權通過視察、調查的方式對國家法律、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有權對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監督,等等。要確保人民政協對公共權力的影響力得以正當有效的行使,就必須有相關的法律進行明確界定。
2.進一步明確協商民主參與主體的相關問題。2006年中央五號文件中對“選舉民主”主體的闡述是“人民”,清晰干脆的法律詞匯;而對“協商民主”主體的闡述則是“人民內部各方面”,這一概念有著豐富的內涵,它不僅包括了“人民”中的一切個體,更涵蓋了“人民范圍”內的一切階層、黨派、集團甚至“勢力”。目前,在我國協商主體如何確定,比較明確的說法是中央2005年五號文件提出的執政黨和參政黨;那么社會公民、利益團體如何作為協商主體開展協商活動?人民政協是否只是一個協商載體,它可否成為一個協商主體?這既是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重大的實踐問題,都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過去我對協商民主的含義進行界定時指出,“公民、政黨、利益團體和專設的政治協商組織”都可以成為協商的主體。從協商民主的制度架構設計和價值取向來說,人民政協不僅應該作為一個協商載體或平臺,而且可以作為協商主體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比如,政協通過調研,對某些重大問題如對天津濱海新區建設問題形成了一個意見建議,這份意見建議通過召開專題協商會的方式與國務院進行協商,這個時候,政協應當視為與國務院對等的協商主體;又如,前幾年各界人群對于春運票價問題反映較大,如果政協開個會,邀請鐵道部和各方面委員或各界人士參加討論協商,那么這個時候,政協就是一個協商載體。從以往政協的工作實踐來看,人民政協在事實上已經具備了協商主體和協商載體的雙重屬性,對此需要加以明確。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人民政協 協商 協理 理論 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