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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別協商是推進政協協商民主的有效形式
二、 規范到位,有序探索界別協商的方法
要有頂層設計。今年來,常州市政協圍繞推進地方政協協商民主工作進行了廣泛深入調研。調研中,不少轄市區政協主席、政協委員、專家學者都談到,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嶄新內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層政協的探索實踐,但更需要有頂層設計,需要對界別協商與政治協商及其他民主協商方式的概念、內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統一規定。特別是應在國家層面,出臺相關的意見或制度,盡快推動政協章程的修訂完善工作,用以指導地方的實踐活動。
要有制度保障。各地黨委和政協可根據上級規定,提出本地的具體實施意見,重點要明確的是:界別協商的主體是哪些、界別協商有哪些形式、經過哪些程序,哪些內容可以納入界別協商,用制度的剛性來確定界別協商基本模式和方式,實現協商從隨機到常規、從政策性到制度性、從“可以協商”到“應當協商”的跨越。我們建議,圍繞政協的協商民主工作可在省及地市級層面形成規范性的制度文件,先試點再全面實施推進。
要有健全體系。界別協商與政協其他形式的協商工作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既需要有統一的規范以體現“共性”,又需要有符合自身特點來突出“個性”,就是要在制度建設中注重其系統性。從當前實踐來看,可采用“1+X”模式,來推進界別協商制度化建設。“1”即由各級黨委推出政協界別協商工作制度或辦法,“X”即由黨委或政協推出政協主席、副主席聯系界別,政協常委聯系界別委員、專委會聯系界別、界別對口聯系黨政部門、界別小組召集人等若干具體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多層次的制度體系。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政協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