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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創制權
李長安委員談生態環保體制機制創新
如何突破現有的體制機制框架,出臺一些管長遠、管全局、有示范意義、特別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制度?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李長安建議,給予地方生態環保方面的制度創制權。
李長安建議,允許地方根據自己的生態環境特征、環境敏感因子、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特點等制定環境稅費制度,如:可自主決定排污費征費額度與征費因子,選取少數特大城市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先行地。
“可試行‘中央財政補貼與地方環保改革成本和污染物減排數量掛鉤’的轉移支付與生態補償政策。”李長安說,對主動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而實施地方排污標準嚴于 國家標準或國家沒有制定的地區,由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聯合核算成本收益后,中央或省財政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貼;對主動治理污染物、提前實現油品升 級、超過規定目標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的地區予以補貼。
“可試行生態環保經濟政策,通過各種特別的經濟政策擴大生態環保資金來源。”李長安舉例說,如發放“生態環保彩票”、設立“綠色基金”、組建“綠色開發銀行”、設立“環保產業自由貿易區”等。
此外,李長安還建議,選取經濟比較發達、改革的承受能力相對強的地區設立試點區先行先試。
編輯:羅韋
關鍵詞:地方 制度 創制權 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