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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減少“民告官”當事人的訟累
原標題:最高檢:提高行政訴訟監督質量與效率減少“民告官”當事人的訟累
新華社長春5月21日電(記者陳菲、周立權)最高檢21日要求更加注重提高行政訴訟監督的質量和效率,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縮短審查時間,盡快作出決定,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復雜性。21日在吉林長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行政檢察工作座談會上,最高檢要求,要加強行政檢察案例研究和指導,健全辦案質量評查和保障機制,重點加強對再審維持原判案件的質量評查,重視查找自身不足、改進工作。
2014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行政訴訟法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包括行政訴訟監督制度進行了完善,不僅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地位和作用,強調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而且明確規定了檢察監督的具體制度和程序:
——明確把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范圍擴展到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環節,涵蓋了行政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維護司法公正的任務更加繁重。
——在原來抗訴制度基礎上,新設了同級監督的檢察建議制度,增加了對調解書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內容,賦予了調查核實等監督手段。
——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重大變化,涉及行政檢察工作的發展方向,涉及行政檢察工作布局的調整、體系的構建,對完善行政檢察制度乃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最高檢要求,檢察機關在下一步工作中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運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正審判和執行活動違法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方式,重視發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裁判、調解和審判執行人員違法行為,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最高檢 減少“民告官”當事人的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