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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合法規范性文件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依據
原標題:最高法: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依據
中新網4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今日介紹,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最高人民法院將27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回答記者提問。
關于一并審理民事爭議,《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但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協議管轄約定的、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準許一并審理。
《解釋》還明確,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
關于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解釋》強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規范性文件 不合法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