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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個人事項抽查:5名擬提拔中管干部喪失資格
原標題:官員個人事項抽查:5名擬提拔中管干部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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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每臨歲末年初,各級領導干部都要填寫一份特別的材料—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組織部發出一份最新通知,對做好2015年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安排。這份通知的“厲害”之處在于,提出了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隨機抽查比例,強化抽查核實結果的運用等一系列要求。有黨建專家觀察分析,這實際上是在原有較為嚴格的基礎上,又上緊了一扣。
150萬名領導干部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涉及“家事”“家產”等14項內容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主要是依據2010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推行的。根據《規定》的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需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
按照《規定》,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都要按照規定每年向組織集中報告一次個人有關事項情況,而科級干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范圍,由各省(區、市)黨委、政府決定,全國不做統一安排。據統計,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總量達到150萬名。
如果將這一制度做中外對比,可以發現,目前我國規定報告的主體范圍與國外相比更為廣泛。譬如,美國規定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需要申報公示財產,大約2.5萬名,另外有30余萬名聯邦政府官員只需進行財產內部申報;而澳大利亞規定,部長、部級人員和高級公職人員需要報告財產;韓國則規定,政務職公務員、四級以上公務員、司法與稅務等特殊部門七級以上公務員、國有企業的管理層需要申報財產,總人數約為18.8萬人,占韓國所有公職人員的18.8%。
為什么我國規定報告的主體范圍比國外更大?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我國干部隊伍龐大,權力關系相對復雜,如果只對高級干部作要求,將會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權力的干部游離于制度監督之外。“小官未見得小權,比如縣委書記雖只是正處級,但其掌握的權力很大。”他認為,把副處級以上干部作為申報對象,有利于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14項內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產”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等情況。同時,《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
換一個維度再看,以報告內容與國外作比較,我國領導干部報告的內容也更為全面。比如,英國規定,普通公務員需要報告本人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寫作、講學等12項內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財產可不申報;美國規定,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需要申報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勞務所得、投資收益、買賣交易、贈與和賠償、債務、房地產等7項內容;法國規定,政府成員和部分選任官員需要報告房屋、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家具、藝術品收藏、車船等11項內容。
“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辛鳴分析,中國是一個特別重視家庭觀念的國家,家庭就是社會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細胞,“在中國社會,有可能局長夫人說話會被當作是局長本人的意思,在這樣一種社會歷史文化風俗習慣中,把申報內容規定到‘家事’和‘家產’是十分必要的,體現了有的放矢。”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官員個人事項 150萬名領導干部 “家事” “家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