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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助流浪乞討者應留存指紋照片
今后,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求助人員指紋和電子照片,將相關情況錄入救助管理信息系統。近日,民政部制定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救助站工作提出了上述新要求。
同時,規程還對被救助人員的求助接待、安檢登記、生活服務、接送返回等多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救助對象滿14周歲可享免費職業培訓
規程要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區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精神狀況和智力發展水平、滯留時間等不同情況,協助提供義務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務。其中年滿14周歲、不宜接受義務教育且有職業技能培訓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可接受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該規程特別要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復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救助熱線錄音保存不少于3個月
規程強調,救助管理機構應實行24小時接待服務,同時開通救助熱線并24小時服務,熱線號碼應向社會公開并在當地114登記。救助熱線電話錄音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同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求助人員指紋和電子照片,將安全檢查、證件材料、檢視詢問等情況錄入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在接待救助對象時,救助機構要對其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進行初步檢視。求助人員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疑似傳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顯外傷人員的,救助機構可交由醫療機構負責,求助人員在醉酒狀態中且能夠產生威脅的以及疑似吸毒人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交由警方處置。
求助人員應當接受安全檢查。女性求助人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檢查。
此外,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安機關護送來站的被拐賣受害人實施救助。
無認領死亡受助人員骨灰留存3年
規程對受助人員死亡的處理也進行了規范。
其中親屬不能前來的,救助機構應當取得其同意火化的書面證明材料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親屬明確拒絕前來的,應當留存其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此外,對于無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員身份或無法聯系到其親屬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當地對無主尸體處置有規定的,依照當地規定處置)。公告期滿后仍無人認領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記者閆欣雨)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救助流浪乞討者 指紋照片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