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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社會救助法治化的重要舉措
——深刻理解和把握《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守住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民生工作思路。習近平同志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社會救助是一項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需要以法治方式不斷推進。2014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首次將救急難、疾病應急救助、臨時救助等方針政策納入法制安排,是我國統籌構建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標志,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切實把握《辦法》的新要求
《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生存權益,不斷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在梳理、歸納原來以其他法制形式分立的社會救助制度的同時,《辦法》對各項社會救助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主要體現在10個方面。
構建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明確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8項制度和社會力量參與作為社會救助基本內容,構建了一個分工負責、相互銜接、協調實施,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辦法》賦予民政部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職責,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統籌城鄉社會救助發展。努力實現城鄉居民在社會救助方面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是《辦法》的基本立足點。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規定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請流程,實現了困難群眾申請低保的權利公平。在特困人員供養方面,將傳統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與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在醫療救助方面,不再區分城市醫療救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而是作出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在臨時救助方面,同樣規定了城鄉統一的資格條件、申請審批流程和救助方法。但也應看到,統籌城鄉發展不等于城鄉救助水平完全一致,因為低保等多數救助項目標準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當地人均消費水平相掛鉤,所以,城鄉救助標準完全統一還有一個過程。我們鼓勵城鄉差別小、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現城鄉標準和補助水平一致。
明確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辦法》設專章對臨時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對象范圍、實施程序等作出了規定,明確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以行政法規形式規范臨時救助制度,填補了國家層面救助制度的空白,為下一步全國全面實施這一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提供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法定依據。近年來,推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越來越需要法定依據。《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這一規定,賦予了民政部門查詢、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條件。
提出救急難的方針性新要求。《辦法》將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作為社會救助工作方針,其中救急難是一個新提法,也是一個新要求。著眼于發揮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功能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協同作用,突出臨時救助的救急難功能,解決群眾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有利于進一步織密編牢社會救助安全網,守住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線。
明晰規范申請辦理途徑。為解決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問題,《辦法》在規范各項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渠道的同時,從兩個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請辦理途徑。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門的責任。申請人不清楚向誰提出申請時,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求助,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或轉辦。二是要求在鄉鎮(街道)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并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提出社會力量參與的支持條件。一是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二是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四是要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
拓展社會救助工作方式。《辦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這一規定既是落實黨中央建設宏大社工人才隊伍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動社會救助工作方式由傳統的、單一的物質救助向物質保障、生活幫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相結合的專業化、個性化、發展型救助轉變的創新之舉。
為基層能力建設提供保障條件。一是將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納入法規表述,規定了其法定作用和責任;同時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調整表述為救助管理機構,明確了機構管理屬性。二是將社會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完善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健全違法違紀責任追究機制。為解決社會救助管理中的違法違紀問題,《辦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7種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責任追究要求。同時規定,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所得并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健全社會救助違法違紀責任追究機制,對解決長期存在的騙助、錯助問題是有力的手段,也能促進經辦人員和負責干部增強責任感,進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問題。
做好《辦法》的貫徹施行工作,應重點加強制度建設,主要是: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盡快建立健全并實施臨時救助制度;抓緊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平臺;建立投訴舉報和責任追究制度。3年內要達到的目標是:城鄉低保對象審核認定準確率和其他社會救助對象審核認定準確率均有較大幅度提高;金融機構覆蓋到的地方,低保等社會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100%;救助資源銜接互補,救助部門協同協作格局基本形成;對遭遇急難家庭和人員及時救助,最大限度減少因生活困難發生極端事件。
積極開展救急難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對做好救急難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同志強調,只要還有一家一戶乃至一個人沒有解決基本生活問題,我們就不能安之若素。從國務院指導、支持制定《辦法》的背景和過程看,推動開展救急難工作是一個重要動因。遵循《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發揮好所有相關救助制度的功能: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醫療、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決專門問題,臨時救助解決突發問題,社會力量幫助解決個性化突出問題。近年來,一些地方民政部門開展臨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等工作,已取得一些救急難工作經驗。今年內,各省要選擇若干市縣進行試點,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盡快建立救急難工作長效機制。
及時發現救急難對象。要以城鄉社區黨組織、自治組織和服務機構為依托,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動發現、及時救助機制。加大主動救助或協調救助力度,及時采取幫扶、疏導和監護干預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并健全信息統計和報送機制。
依據救助制度救急難。《辦法》規定的各項救助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地含有急難救助的內容。各地在完善救助政策時,應把救急難事項納入救助范疇,明確具體事項、標準和責任,并科學界定《辦法》中提出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類型,使救急難工作于法有據、依法進行。
協調解決救急難問題。對于具體救助制度無法滿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應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難事項,應協調有關部門確定解決措施,發揮部門協同合力作用。著力暢通基層救助渠道,通過鄉鎮、街道設立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申請窗口,為遭遇急難問題的群眾提供綠色通道。完善部門間分辦、轉接流程,快速分辦處置,及時妥善化解急難問題。對于個人沒有申請能力的,要依托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申請工作。
充分發揮社會參與作用。應特別注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發揮社會力量在發現及時、方式靈活、多樣化救助、個性化救助等方面的優勢,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人員的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化、人性化救助服務。
快速上報解決特殊急難問題。對急難求助資金需求大、超過規定標準的,對面臨急難問題有可能采取錯誤行為甚至極端行為的,民政部門在積極救助、及時干預的同時,要及時向同級政府上報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明確支持條件,確保及時解決問題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對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對象,應耐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
(作者為民政部黨組書記、部長)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救助 制度 急難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