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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國家機關行政調解不得超15個工作日
昨日下午,甘肅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陳琴琴故意殺人案、任明芳故意殺人案兩起因證據不足,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
“冤假錯案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防止冤假錯案是刑事審判工作的底線,這個底線得不到持守,社會公正就得不到保證,司法公信力將受到重創,社會的法治信心無從建立。” 甘肅省法院刑一庭庭長姚勝利說。
姚勝利說:“在證據方面絕不遷就落后意識,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注重反向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讓“留有余地”的判決退出歷史舞臺。”
2013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正式實施,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和庭前會議制度,明確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范圍,細化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及處罰措施。
案件一:陳琴琴故意殺人案
2009年9月2日晚,甘肅省通渭縣榜羅鎮張川村村民毛某12歲的養女林某,在放學回家不久倒地身亡。經法醫鑒定,林某系毒鼠強中毒死亡。經偵查機關調查,毛某同村的陳琴琴與毛某素有積怨,且在案發前一天二人因瑣事發生過爭吵廝打,偵查機關遂將陳琴琴列為重點嫌疑人進行調查。陳琴琴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其因與毛某不和而產生報復之念,案發當日,當毛某養女林某放學途經其家門時,其將林某騙至家中,讓林某吃下事先放入鼠藥的湯菜后回家。
一審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陳琴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宣判后,被告人陳琴琴不服,提出上訴。經甘肅省高院二審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一審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仍判處被告人陳琴琴死緩,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陳琴琴不服提出上訴。
經甘肅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綜合全案,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均存在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原審判決認定陳琴琴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陳琴琴有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二審改判陳琴琴無罪,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案件二:任明芳故意殺人案
原審判決認定,2007年,被告人任明芳經他人介紹與妻子(李明芳)失蹤的何彥通同居。2010年4月,因精神疾病走失四年的李明芳回到何彥通家中,任明芳便搬回自己家中。2010年8月18日晚,任明芳到李明芳家倆人發生爭吵并相互廝打,任明芳持鐵锨、打氣筒在李的頭部多次擊打,致其倒地,為防止李喊叫又將一只襪子塞在李的嘴里。后將尸體用兩個廢舊皮帶輪綁住,拋至清水電站庫區。9月3日,該尸體被電站民工發現。經法醫鑒定,李明芳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體傷亡原因無法判斷。
一審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任明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任明芳提出上訴。經甘肅省高院二審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一審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仍判處被告人任明芳死緩,并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訴。
經甘肅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任明芳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主要是間接證據,欠缺直接的客觀性證據。原判認定任明芳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審判決任明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無事實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二審改判任明芳無罪,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編輯:羅韋
關鍵詞:國家機關行政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