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解讀解讀
解讀“軍內打虎”:集中在基建領域 多經歷七個環節
程序
軍內打老虎一般經歷七環節
梳理王守業等高級軍官的落馬過程可以大致得出軍內“大老虎”被懲處的過程,簡單概括為“軍隊紀委介入、軍隊檢察院提起公訴、軍事法院審判”。
莊德水進一步對軍隊落馬高官的查處流程解釋說,根據辦案程序,軍內“打老虎”一般要經過案件受理、案件初核、案件立案、案件調查、移送審理、提起公訴、司法審判等基本環節。
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于2005年12月23日被中央軍委紀委“雙規”,2006年5月,軍委檢察部門介入了對王守業案的調查。由于王守業是軍方人大代表,對他的批捕,須首先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
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發布公告,接受了王守業提出的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王守業的代表資格終止。當年,解放軍軍事法院一審宣判。
由軍事審判機關管轄軍人犯罪的案件,是世界主要國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國,軍事法院作為專門人民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根據國家司法權統一行使的原則,軍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或授權確定管轄范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履行審判職責。
在管轄范圍方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審判權,軍內人員主要包括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等。
根據現行體制,中國的軍事法院分三級設置: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最高審級,其職權包括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等四類。
有媒體報道認為,無論是軍事法院還是地方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都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因此,軍事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的主要程序和一般法院大同小異,也有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必要環節。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案件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如果經上一級軍事法院批準,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審限。
因涉軍事秘密軍內反腐案較少公布細節
2010年,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解放軍原副總參謀長劉鎮武上將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軍隊一直重視反腐問題,打擊腐敗的力度甚至比地方還要嚴厲。外界對軍隊反腐力度感受不夠,主要是因為反腐案件都是在軍隊內部系統查辦,不對外公開。
不公開審理符合國際慣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該報道顯示,軍事秘密作為國家秘密的重要內容,關系國家安全,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此類案件,也符合國際司法慣例。比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因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理由,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任何判決都應公開宣布。
“公開是最好的反腐劑,這適用于地方政府反腐要求,但并不適合于軍隊反腐,軍隊反腐更重視紀律權威和懲治力度,層級性和權威性比較明顯。”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
國防大學教授公方彬亦撰文指出,軍隊的職業特性與職業特權制約著監督所必需的公開透明。軍事行動的保密與非保密的界限并不清晰和嚴格,更不為社會大眾所了解。
不涉及國家秘密應適當公開
既然軍內反腐和公眾保持著一定的距離,是否意味著軍內反腐和公共利益關系不大?莊德水并不贊同:“軍隊的力量源泉是人民群眾,軍隊離不開社會支持,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軍隊加以捍衛。軍隊反腐直接關系到軍隊本身的公信力和戰斗力,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軍隊切實開展反腐,不僅可以保證軍費的合理使用,讓軍隊取信于民,而且可以整肅黨紀軍紀,保證軍隊不改變其政治顏色。”
莊德水認為,對于軍隊腐敗案件的審理,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這個前提,可以在適當范圍內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提升軍隊反腐透明度,充分發揮軍事發言人和新聞記者見面會的制度優勢,公開相關反腐進程和結果,對軍隊內部的腐敗分子形成威懾力。
他建議,軍隊管理層本身要重視人民群眾的意見反饋和利益表達,暢通軍隊信訪舉報渠道,讓基層軍官的一言一行處在人民群眾的監督視野內。(本組文/本報記者孫昌鑾桂田田)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軍隊 反腐 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