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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漫畫描繪刑訊 被控殺村官羈押5年獲無罪
核心物證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呂梁中院第三次審理此案時,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此前兩次判決中的關鍵證據,劉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證雙手擦拭物,最終被排除。
判決書顯示:劉仁旺的有罪供述,訊問地點不合法。
根據中陽縣公安局的補偵報告、中陽縣看守所的情況說明,劉仁旺關于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關于其伙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劉仁旺還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隊提出,當晚回押,無訊問筆錄等書面材料,無體檢記錄;次日又被刑警隊提出,10天后回所。無訊問筆錄,體檢記錄載明“后脖子有傷,下巴下有傷、額頭有傷,鼻梁側有傷、雙手腕有傷、雙肩膀疼痛”。
呂梁中院認為盡管偵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并出庭作證,證明未對劉仁旺刑訊逼供,劉之傷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劉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訴法規定予以排除。
對于物證,呂梁中院則認為,劉仁旺雙手擦拭物的提取筆錄無見證人,且無法補正,盡管公訴機關提供了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證明因當時天黑無法找到見證人,該解釋理由并不充分,按照刑訴法規定予以排除。而劉仁旺雙手擦拭物的鑒定意見,因檢材來源不明,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除此之外,劉仁旺供述的同案犯一直沒有找到,且作案槍支、手電、摩托車未也都未找到。
改判后,2014年1月2日,呂梁檢察院提出抗訴。在刑事抗訴書中,檢方認為,法院判決以排除非法證據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劉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關鑒定結論,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定性等確有錯誤。
針對呂梁中院排除的非法證據,抗訴書稱,劉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廳、呂梁市公安局、中陽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共同訊問時所供,刑訊逼供可能比較小……訊問劉仁旺的地點在中陽縣朱家店賓館,是中陽縣公安局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確定的工作地點,并不違法。
此后在山西高院審理期間,山西省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山西省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此,劉仁旺得以被明確宣告無罪。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用漫畫描繪刑訊 刑訊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