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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安全法:公民因支持國家安全受損可獲補償
公民因國家安全工作所致損失可獲補償
國家安全法還對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做了規定,包括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等。同時規定,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成亮點
此次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其中的一個亮點。鄭淑娜解釋,國家安全法在第一條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條總體國家安全觀內涵中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在第七條基本原則中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條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中專門規定了人民安全的內容,“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等等。這些規定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堅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中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并非過于廣泛
部分外國媒體認為中國的國家安全法的定義過于廣泛。對此,鄭淑娜表示,“國家安全”一詞,在上世紀中葉被西方大國應用于法律規定。半個多世紀以來,從一些西方國家的國家安全戰略和相關國家安全立法來看,對此定義不完全相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有的國家把它稱為“生死攸關的利益”、“極端重要利益”,包括生存、獨立和發展等方面。任何負責任的政府在維護核心利益時,都會態度堅決、不容爭議、不容妥協、不容干涉。世界各國都是這樣做的。中國自然不會例外。
中國制定的國家安全法,維護的是中國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了國家核心利益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鄭淑娜表示,這個國家安全的定義是明確的,并不比一些國家規定的更加寬泛。
(原標題:國家安全法高票通過:公民因國家安全所致損失可獲補償)
編輯:水靈
關鍵詞:新國家安全法通過 新國家安全法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