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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原副主任陳安眾案今宣判 被控受賄810余萬
陳安眾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2015年2月16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陳安眾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陳安眾利用其擔任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衡陽市副市長、市長,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市長,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江西省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金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承攬工程、調整職務等方面提供幫助。
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羅曙梅、李靈、溫慧君非法收受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茹新橋、江西金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長仁等2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0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陳安眾的刑事責任。(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陳安眾案宣判 江西人大原副主任 陳安眾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