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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越獄犯搶劫案判決書曝光:搶劫后追殺受害人(圖)
■案情
如果司機反抗就捅死司機
終審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李孟軍的供述證實,案發當晚,他和李明原本到清城區洲心鳳凰村一個廠里見工友,但沒見到,返回至廣清醫院路口時,想到自己身上沒錢,就向李明提出搶劫摩托車司機的財物,“如果司機反抗就捅死司機”,李明同意。
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4日20時許,李孟軍與李明(另案處理)在廣清醫院路口預謀搶劫摩托車司機財物。后李孟軍和李明租乘被害人歐某駕駛的摩托車,當車行駛至廣清醫院正門東側約200米處時,李孟軍取出事先攜帶在身上的水果刀,首先向歐某腹部捅刺兩刀,歐某棄車逃走。二李分別持刀追打歐。
當李孟軍和李明追到廣清醫院東面鄉村公路南邊的水渠時,歐某不慎跌倒掉進水渠,二李又朝歐的身上連捅數刀,還割了歐頸部一刀,并將歐身上的行駛證等證件搜走。后由李明駕駛歐的摩托車載李孟軍逃離現場。
李孟軍和李明逃到廣州花都區某公司打工,次日,李明去找老鄉后失去聯系。同年7月11日,李孟軍開摩托車出去被警方查獲,警方在該摩托車上繳獲李孟軍作案用的小刀一把。
■審判
致被害人死亡終審判死緩
一審法院認為,李孟軍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予賠償,最終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李孟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孟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71614.15元。
李孟軍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案情,有自首情節;不是其致被害人死亡,請求從輕處罰。李孟軍的辯護人提出,鑒于李孟軍是初犯,另一同案犯李明在逃,請求對其量刑時給予考慮。
廣東省高級法院經查,李孟軍與李明實施搶劫行為后逃匿,后因李孟軍駕駛的摩托車形跡可疑被警方盤查,從而案發。“李孟軍的上述行為不符合刑法有關自首的規定,其提出的有自首情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孟軍與李明的上述行為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李孟軍上訴提出的“其沒有致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
省高級法院認為,李孟軍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李孟軍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確有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06年7月21日,省高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孟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廣東越獄犯 逃犯李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