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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法化邁出重要一步
我國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今起實施
民間借貸合法化在中國邁出重要一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中國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規,并首次將民間借貸納入了政府監管范疇。相關人士認為,作為金融改革試驗區,《條例》和細則的實施,不僅是民間融資監管在溫州邁出的重要一步,也意味著在官方層面給了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位置,并將為中國的金融改革探索道路。
《條例》界定了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界限。規定出借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或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同時規定,發生民間借貸時,借貸雙方應簽訂格式合同。借貸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借貸雙方就必須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其中強制備案標準為: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元以上和向30個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
根據《條例》,在溫州范圍內可以設立三類民間融資類企業,即: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
其中,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是從事定向集合資金募集和管理的資金管理機構;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提供資金撮合、理財產品推介等中介服務;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既能提供中介服務,也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務。
根據《條例》,上述三類企業成立只需向溫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備案。但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對注冊資本有要求,須不低于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據介紹,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業務雖然十分類似于地下錢莊,但不同的是,《條例》對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募資和投資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以規避以往地下錢莊的高風險套利模式。
根據規定,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可以不公開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融資,但每期債券的投資人不能超過200個,且定向集合資金應當用于募集時確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項目閑置資金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該期定向集合資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同意,可以用于溫州市行政區域內不超過6個月的短期民間借貸,但是數額不得超過該期定向集合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募集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倍,并應當由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托管。除募集合同另有約定外,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在其募集的每期資金中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據了解,《條例》及其細則,除了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性指導、約束、監管,還強調對民間借貸風險的防范。為把大額型、涉眾型民間借貸備案制度落到實處,規定今后處理民間融資糾紛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力較高的證據。有關部門處理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非法經營等案件時,備案的材料可以作為民間融資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此外,《條例》還規定,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向民間融資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備案登記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民間借貸行為經備案機構備案登記,每筆借貸發生及履約情況將納入民間征信系統,和入駐中心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一同供客戶查詢,以降低民間借貸風險。
自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以來,民間融資一直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溫州市金融辦有關官員認為,《條例》及其細則的實施,其意義并不僅在于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更通過備案程序,在利于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的同時,為民間借貸設置了安全的邊界。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民間 借貸 資金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