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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定價到底該看療效還是銷量?
近日有媒體曝光了部分原研藥明明專利已到期,卻仍能享受單獨定價;明明價格比同類藥品高出20倍,也能輕松中標,相當有失公平、公正。為此,廣東一藥企還將國家發改委告上了法庭。
看到這則新聞,醫藥界頗為震動,尤其是中小企業,后者的心情就好像灰姑娘在家被欺負了很久,都快習以為常了,突然王子出現了。
醫藥的事比較復雜,外行人常用“水很深”來一言概之。怎樣的藥品才有資格單獨定價?主要看兩方面,一是藥品在專利保護期內,可以享受單獨定價;二是藥品生產需要用到高端的生產技術,而且其質量比同藥效藥品好。
由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以也跟其他國家一樣遵循知識產權約定,原研藥享有發明專利20周年的保護期,實行定價優先權,以保護企業的藥品研發與創新。所以,原研藥享有單獨定價。
可是,專利到期的原研藥,為何還能享受單獨定價?正常來說,過了20年保護期是不再享有單獨定價政策的。但由于通常認為生產原研藥的企業,其藥品質量效用優于其他企業,所以也就讓它享受了。且原研藥90%為進口藥品,相對于國內生產的同藥效藥品而言,更易進入單獨定價藥品序列。
簡而言之,就是不管專利到不到期,原研藥都很有可能享有“超國民待遇”。而這種待遇在招標體制下更被放大。
我國很多地區的藥品招標遵循的是雙信封制度,即是說,招標分為技術標和經濟標。只有過了技術標,才能進入經濟標。而技術標在很多藥企眼里已經變為只講究規模、銷售額、知名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大企業,甚至有藥企對筆者直言——“該規定導致藥品招標向大企業傾斜,企業只要規模大、銷售額大、綜合實力強就可以進入第二輪經濟標投標。那些小藥廠就算質量第一、價格最便宜也因為企業規模不大、銷售額小,進入不了第二次投標。這樣明顯是抑制競爭,違背了招標的本意就是鼓勵競爭。”
第二輪的經濟標就是比拼價格,在技術標取勝情況下,價低者得。如此的遴選方式從邏輯上看是合適的,但具體到實際就引來很多亂象,如間接要求所有藥廠降低價格才有競標的資格。更值得注意的是,原研藥也參與藥品招標,但因為它享有單獨定價的保護,所以其定價是單獨的,不受低價競標影響。推而廣之,那些專利到期的原研藥仍有很多享受單獨定價優勢,就算高出幾十倍也能中標。這也就是上述媒體曝光的事情。
其實,藥物的質量與企業生產規模、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關系并沒有那么大。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的質量應依據藥品本身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的情況來判斷。質量可控性就應該根據藥品的檢驗報告的客觀數據進行評價。安全性和有效性則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結果作出判斷和評價。
因此,招標應依據客觀的臨床試驗結果和檢驗報告進行比較,至于單獨定價藥也應該重新參與競爭,尤其是過了專利期的單獨定價藥。(經濟新聞中心評論員)
編輯:趙彥
關鍵詞:原研藥 專利到期 藥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