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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兒童孕產婦假藥將從重處罰
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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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知假買假視為“銷售”
韓耀元表示,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危害性更大,為有效防止他們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活動,《解釋》明確了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此外,《解釋》還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銷售”。
“《解釋》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明確予以規定,有利于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維護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韓耀元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透露稱,《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見稿中準備增加規定資格刑。以后,如果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制售假藥,法院就可以判決禁止他將來再從事相關醫療工作。
看點
4
提供技術廣告宣傳算共犯
據韓耀元介紹,近年已查獲的案件情況顯示,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分工明確、鏈條化特征明顯,生產過程隱蔽、分散,相關部門難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動。有的行為人通過聲稱自己“不知道”來逃避打擊,難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同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解釋》明確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生產”: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
此外,根據《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依然對其提供資金、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依法懲罰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對有效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環境條件、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具有重要意義。”韓耀元說。
韓耀元還表示,《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但對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輕的行為,仍然有必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解釋》規定了出罪條款,即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孕產婦 假藥 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