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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官員及其子女經商“股權代持”潛規則盛行
無論是周本順之子的“二代”商業帝國,還是瑞海公司,都存在“股權代持”潛規則,這也侵蝕了市場公平。因此,必須加強對官員或其親屬通過“股權代持”獲利的管束。
昨日新京報起底周本順之子“‘二代’商業帝國興衰記”,受到廣泛關注。文中講到周靖與原湖南某省委領導之子胡雄杰、原江蘇省委常委趙少麟之子趙晉交好,三人“創富”手法也如出一轍——借助父輩的權力資源拓展商業版圖,為規避干部“配偶子女不得違規經商”的規定,幾大“衙內”均玩起“股權代持”手段,讓傀儡股東前面站臺、自己隱身幕后指揮。
實際上,在相當部分權力資源占主導地位的行業,大股東為隱藏真實身份,公司注冊采用“股權代持”形式已經屢見不鮮,天津港大爆炸的涉事企業瑞海國際亦是如此,因實際股權持有人董社軒、于學偉均有公家背景,故在公司的注冊登記上,找來兩名臺前“代人持股”的傀儡股東。
對官員抑或官員近親屬而言,采用“股權代持”頗顯高明,如此既可以享受權力尋租的實際收益,又可在明面上與官場權力進行切割,可謂是“既賺了錢,又立了牌坊”。盡管周靖的商業帝國和瑞海國際的真實股東,因涉及大案要案,其真實的股權結構最終浮出水面,但假設周本順不落馬被查、瑞海國際不牽涉爆炸事故,也許其真實股東背景會長期成謎,難為外人知曉。
官員或其親屬搞“股權代持”式創富,與缺乏權力資源的純草根民企相比,具備諸般優勢,項目審批流程可以大幅簡化,項目經營可給予傾斜式政策支持,甚至違規經營的審查也可以走過場。就此看,針對“股權代持”潛規則的盛行,必須建立起常態化的監管體系,尤其是要防止官員或其近親屬涉足其中,影響市場競爭格局,也推高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成本。
在這方面,不乏可資借鑒的經驗。比如可參考G8和世行針對涉足腐敗的“股權代持”的處置經驗,在技術監管環節,公安經偵部門可聯合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部分有嫌疑的公司的現金流水賬進行搜集分析,如果絕大部分經營利潤曲折流向關聯公司或關聯人,那它極可能是涉嫌尋租。美國還制定了專門行動計劃,要求公司成立時就須向相關機構披露實益擁有人有關情況。
針對國內有的官員或其親屬搞“股權代持”的情況,也要在工商登記時要求披露實際股東,并以案說法對代持人告知法律風險。舍此之外,對官員涉嫌通過“股權代持”獲利的相關舉報,無論是巡視組還是紀委監察部門,都要重視,發現蛛絲馬跡就該盡早介入調查。
而從立法層面看,不止我國《公司法》應更加明確“股權代持”合法和非法的界定標準,針對官員或其親屬可能涉入的“股權代持”,還應將其升格到《反腐敗法》和《國家安全法》的高度,納入反腐的法治框架下治理。
權力觸角跟涉腐暗角的每個交集,都應該被警惕,涉嫌腐敗的“股權代持”亂象亦該在嚴治之列。而除了上述路徑,從更為全局的視野看,要打擊官員或其利益觸角向“股權代持”領域延伸,還須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杜絕公權力對市場經濟的過度干涉,只要權力尋租的空間得到制度性抑制,那可能涉嫌腐敗的“股權代持”亂象自會減少。
編輯:曾珂
關鍵詞: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潛規則盛行 官員及其子女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