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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類“老賴”進監獄——從典型案例看“老賴”下場
新華網北京7月21日電(記者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了10個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從案件類型上看,有7件屬于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有2件屬于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有1件屬于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例一:拆房屋 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返還房屋義務,擅自將標的物拆毀,導致判決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孫才恩的行為表明其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執行,任何人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挪錢款 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后,將房產解封出售,但將所得款項挪作他用,導致判決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王開峰本應將房屋出售所得款項用于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其將款項用于其他開支,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例三:有錢款 被判刑九個月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有200余萬元的收入,卻拒不履行21萬元的法定義務,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郭金欣有錢不還,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繼續對抗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轉財產 拘役六個月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轉移名下存款并購置豪華汽車,不履行判決義務,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執行人李超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李超為其失信和抗拒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案例五:逃十年 被判刑二年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處置名下財產后予以轉移、隱匿,逃避執行近十年,被立案偵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郝富榮作為事故車主,在其領取保險理賠款后,攜款隱匿行蹤,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郝富榮轉移資產、逃避執行時間長達十年,終究不能逃脫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案例六:移財產 被判刑十個月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至其親友名下逃避執行,被移送偵查后將全部款項履行到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劉平采取隱匿、轉移財產至其親友名下的方式,逃避損害賠償義務,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劉平立案偵查并將其抓獲后,促使劉平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車借人 被判刑十個月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以辦年審手續為由,將扣押車輛借出后拒不交還,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被抓獲后履行了全部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徐云峰采取欺騙的手段,將法院已扣押車輛借故開走后隱匿起來,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秩序,情節嚴重,必須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例八:賣查封 被判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擅自轉賣已查封的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黃圣在財產已經被查封情況下,擅自變賣,將所得款項大部分隱匿、轉移,被移送偵查起訴,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最終被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得到應有的懲罰。
案例九:拒交變賣款 被判刑十個月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將法院查封的財產變賣,且拒不交出變賣款,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被執行人馮家禮符合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犯罪構成,應受到依法懲處。
案例十:搶記錄 被判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被執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執行,并搶走執法記錄儀,造成惡劣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任何人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故意阻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李殿軍對執行人員以刀相向,搶走執法記錄儀,暴力抗法,觸犯刑律,受到制裁,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編輯:羅韋
關鍵詞:典型案例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