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未及時提醒家長幼兒園也應擔責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認為,園長除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合同角度講,園長向家長收取費用,用自己的車接送孩子,實際上雙方形成了承運合同關系,有義務保證孩子乘車過程中的安全。
此外,韓驍表示,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在學校就讀期間,學校負有保護他們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而園方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在孩子沒有到園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通知家長,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女童被幼兒園長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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