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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
二、 明確政協協商的內容
4.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5.制定政協年度協商計劃。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對明確規定需要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政協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
建立健全制定年度協商計劃的工作機制。政協辦公廳(室)在廣泛征求政協參加單位、政協委員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年度協商計劃草案。黨委辦公廳(室)會同政府辦公廳(室)、政協辦公廳(室)修改完善年度協商計劃草案。經政協主席會議審議后,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確定。
6.在實踐中豐富協商內容。鼓勵各級政協根據形勢發展,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結合實際豐富協商內容,拓寬協商范圍。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視情可在政協聽取意見。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
三、 規范政協協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協全體會議協商制度。政協全體會議期間,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出席開幕會、閉幕會,參加界別聯組和委員小組討論;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同志聽取大會發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界別聯組和委員小組討論、聽取意見。可安排跨界別聯組討論;界別聯組和小組會議應安排時間討論界別提案、推薦界別大會發言。規范會議活動程序和機制。完善大會發言遴選機制,提高發言質量。改進會議成果報送工作,如實反映委員意見建議。
8.健全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全國政協一般每年召開2次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地方政協可視情安排。會議按專題分組討論,進行大會發言。根據議題需要,政協邀請黨政有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并可與委員互動交流;邀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參加討論。會議成果以政協黨組報告、大會發言專報、政協信息等多種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
9.規范專題協商會。全國政協一般每年召開2次專題協商會,地方政協可視情安排。根據議題需要,政協邀請黨政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同志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會議,聽取意見,與委員互動交流。組織相關委員和專家學者參加。會議發言應充分反映政協專門委員會專題調研、委員視察、界別調研和民主黨派調研等成果。會后,相關意見建議以政協黨組報告、政協信息等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
10.完善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全國政協應選擇內容具體、針對性強的問題作為雙周協商座談會的議題,部分重要議題列入政協年度協商計劃。視情每年召開若干次雙周協商座談會。根據議題需要,政協邀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并介紹情況。優化參會人員結構,以委員中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為主,視情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會前,全國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應深入開展調研。會后,及時將會議主要內容、形成的共識和重要意見建議,以信息專報等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參閱。推動協商過程和協商成果公開,增加影響力和共識度。地方政協可結合實際,對協商座談會等活動作出安排。
11.開展對口協商和界別協商。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與對口聯系的有關部門以議題為紐帶建立健全對口聯系工作機制,開展對口協商。加強走訪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定對口協商議題。對口部門根據情況邀請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參加重要工作會議或重要活動,政協組織的視察和調研活動可邀請對口部門參加。
充分發揮界別在視察、調研、提案、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政協領導同志和專門委員會聯系界別的制度。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整體部署組織界別委員開展專題調研,舉行界別協商會、座談會等活動。政協主席會議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參加界別協商活動。健全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服務界別協商的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
12. 健全提案辦理協商制度。修訂提案審查工作細則,嚴格立案標準,提高提案質量。加大專門委員會和界別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體提案比重。建立交辦、辦理、督辦提案協商機制。在提案交辦環節,建立共同交辦機制,召開提案交辦會,做好落實責任的協商。在提案辦理環節,建立健全聯系溝通、辦理詢問、研討交流機制,把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經環節。在提案督辦環節,建立健全跟蹤督查和成果反饋機制,做好成果轉化的協商。建立和完善臺賬制度,把提案辦理納入政府年度督查計劃。完善提案辦理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將提案辦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落實提案及辦理結果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政協提案辦理協商辦法。落實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參與重點提案遴選與督辦的工作制度。全國政協完善主席辦公會議協商督辦重點提案的做法。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中共中央辦公廳 人民政協 協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