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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頻現儲戶銀行存款失蹤案 獲賠幾率并不高
完善法規維護儲戶權益
在存款“失蹤”發生后,儲戶最關心的是能否挽回損失。但據記者調查,儲戶獲得賠償的幾率并不高。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是,對存款被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無具體規定,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
記者注意到,除了在杭州聯合銀行的案件中,該行對數千萬元的儲戶損失予以先行賠付,其他大多數“存款失蹤案件”的索賠陷入了漫長的官司糾紛中。如在浙江奉化發生的13名儲戶6950萬存款失蹤案件,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存款失蹤案件,受害人向銀行提出的索賠官司都還在審理中。
專家建議,相關監管部門亟須重拳治理存款“失蹤”背后暴露的貼息存款、誤導銷售等違規現象,完善法規維護存款人權益;在當前民間借貸進入高發時期的背景下,宜防止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個別銀行工作人員的私念,假借銀行的名義進行的金融犯罪活動,造成經濟和信用損失。
一方面,亟須明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從事“貼息存款”、誤導銷售保險的處罰條款,并明確銀行機構在員工行為中的責任。《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已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提高套利利率檔次。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亟須重拳治理、處罰違規現象,“在存款‘失蹤’案件中,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盜竊、詐騙的行為,但銀行不能因為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推脫其應承擔的責任。”
另一方面,加快推進完善相關民事索賠司法解釋,維護儲戶權益。法律界人士認為,在實踐中存款被盜引發的索賠官司,判決結果相差懸殊,除了案件具體情況不一致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國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朱曉哲建議,可針對存款丟失等情形,適時出臺民事司法解釋。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記者孫飛、方列、張非非、毛振華采寫)
編輯:羅韋
關鍵詞:銀行 存款 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