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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2015年06月16日 21:46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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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于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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