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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寬嚴相濟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原標題: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寬嚴相濟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新華社記者徐硙、羅沙
為維護正常的刑事追訴活動,加大對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9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解釋共十一個條文,從入罪標準、從寬情節、“情節嚴重”的認定、本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罪名的具體適用等方面做了規定。
統一標準 避免定罪量刑的隨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表示,解釋中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標準和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建立了以數額為主,兼顧行為次數、行為對象、行為后果等情節的多層次標準,避免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和不公平現象。
解釋制定了本罪的基本數額標準,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數額標準設置為“三千元至一萬元”。這位負責人說:“主要是考慮到本罪的構罪數額不應低于上游犯罪的構罪數額標準,并且參照了盜竊、詐騙等主要上游犯罪的入罪標準來確定本罪的構罪數額,同時也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的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釋及一些高級法院已經制定的數額標準。”
同時,這位負責人表示,解釋制定了本罪的特殊構罪標準,根據行為具體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對雖沒有達到一定數額,甚至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沒有財產價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訴活動,應當作為犯罪處理的幾種特殊情形作了沒有數額限制的入罪規定。“如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這位負責人說。
另外,解釋明確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動物,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從寬處理有了明確依據和指導
解釋中規定了審理此類案件從寬處理的具體情形。根據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必須同時具備二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即“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第二個條件即存在三種情形的:一是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從犯、坦白等;二是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關于近親屬之間犯本罪的處理,既體現了對近親屬間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寬大、人道原則,又設置了初犯、偶犯的條件,防止被濫用;三是其他情節輕微的。
針對親屬間犯該罪以及為自用而犯該罪的從寬力度很大,會不會引起爭議這一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關于親屬間犯有關贓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刑法典當中規定了處罰上的特例,我國古代也早有“親親相隱”的思想。從人倫和常理來看,親屬間犯罪以及為自用而犯該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此類犯罪寬大處理容易被公眾所接受,會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解釋對于從寬處罰的具體條件做了嚴格的限制,也考慮到了如何避免該規定被濫用。
“情節嚴重”的認定有標準可循
這位負責人表示,解釋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種類、次數、上游犯罪的性質及對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認定“情節嚴重”,規定了一般標準、特殊標準,并設置了兜底條款。
關于一般標準,解釋從犯罪數額上予以確定,設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這位負責人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不宜設置過高,否則實踐中很難用到,但也不宜設置過低,否則可能造成量刑大幅上升,十萬元的數額標準參照了盜竊、詐騙、搶奪刑事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的數額規定,體現了本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的特點。
關于特殊標準,解釋明確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十次以上的,行為次數多,社會危害性大,應嚴厲打擊;二是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三次以上的,價值總額達到前項十萬元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五萬元)的;三是針對公用設備、設施及其他特殊財物,對情節嚴重的標準有所降低,不要求次數的限制,只要數額達到一般標準十萬元的一半即五萬元以上,就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司法解釋 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