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昆山開發區原副主任因致146死爆炸事故被訴玩忽職守
今天(23日)上午10時許,2014年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瀆職案之一、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原黨工委委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原主任陳藝涉嫌玩忽職守一案,在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制日報》記者獨家現場旁聽。
法庭之上,公訴機關直指被告人陳藝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不重視安全生產,且在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曾有企業發生過粉塵爆炸的情況下,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從而導致“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涉事企業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粉塵爆炸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并排除,嚴重不負責任。
而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陳藝的辯護人針對其是否具有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是否不重視安全生產且嚴重不負責任,進行了激烈辯論。
之前曾有企業已發生爆炸事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藝,男,1967年12月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其于2008年12月至2014年8月2日案發期間,擔任江蘇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主任,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分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負有督促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組織并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等職責。
被告人陳藝作為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多年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不重視安全生產,從未提請黨工委、管委會聯席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對相關文件未認真閱讀學習,在落實上級部署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上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且昆山開發區發生過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粉塵爆炸的情況下,其分管的職能部門一直未發現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榮公司)系有粉塵爆炸危險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致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規范的情況長期未得到整改,粉塵爆炸的事故隱患長期存在且未被發現排除。
2012年8月,昆山市安監局轉發了上級關于開展“工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的文件,要求對“存在粉爆場所的企業”等工貿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督促整改。被告人陳藝在收悉文件后沒有認真閱讀文件內容致其對粉塵爆炸沒有認知,沒有具體部署、督促分管的職能部門就文件要求的制定方案、組織排查、專人負責、深入一線、重點抽查等開展工作,沒有過問該項文件落實情況,昆山開發區未就該項文件要求開展任何工作,致中榮公司粉塵爆炸隱患未被發現排除。
2013年6月,昆山市安監局轉發了上級關于開展“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文件,明確要求全面摸清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徹底排查重大安全隱患,突出鋁鎂機加工等生產環節,對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要重點檢查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防控措施。被告人陳藝沒有認真閱讀文件內容致其對粉塵爆炸沒有認知,沒有具體部署、督促分管的職能部門就文件要求的制定方案、開展檢查、交叉互查、突擊抽查等開展工作,沒有過問該項文件落實情況,昆山開發區未就該項文件要求開展任何工作,上報的工作總結套用其他數據,未涵蓋此次工作要求的對鋁鎂機加工企業及涉及粉塵危險企業的檢查,致中榮公司粉塵爆炸隱患未被發現排除。
起訴書還指控:2013年10月,昆山開發區內發生長運電子公司“10.5”可燃氣體爆炸事故。昆山市政府隨即批復要求昆山開發區開展鋁鎂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除塵防爆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被告人陳藝對該批復僅進行簡單批閱,仍未對粉塵爆炸引起重視,未具體部署、督促職能部門排查同類企業,沒有過問該項批復落實情況,昆山開發區未就該項批復要求開展任何工作,未能舉一反三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的發生,致中榮公司粉塵爆炸隱患未被發現排除。
2014年8月2日上午7時34分,中榮公司組織員工在4號廠房(拋光車間)進行拋光作業時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事故造成正在作業的工人當天死亡75人,受傷185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事故發生后30日報告期內死亡97人、受傷163人(事故報告期后,經搶救無效死亡49人)。該特大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1億元。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陳藝接到國務院調查組的通知,至調查組駐地后被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帶走。歸案后,被告人陳藝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江蘇省蘇州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出具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昆山開發區不重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昆山開發區安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陳藝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起訴書沒有涵蓋我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時所做的大量工作,而且,雖然我是安委會的主任,但是安委會的主要作用是協調,它并沒有具體的工作流程、規章,也沒有專門的人員和經費,具體工作還是由經發局在做。雖然我分管經發局,但經發局的上級單位是昆山市安監局。”陳藝在法庭上陳述說。
辯護人認為,安委會并不是一個政府部門,而是一個議事協調機構,陳藝作為管委會副主任,并不是昆山開發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此,被告人陳藝不具備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
辯護人還指出,從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藝多次因安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向上級請示要求成立安監局分局,以增加安監人手,但都被相關人員批示要求內部協調解決。對于昆山開發區安監力量嚴重不足這一情況,公訴人在法庭上也表示了認可,但強調這是客觀原因,并非被告人陳藝玩忽職守的主要原因。
對于被告人的量刑,公訴機關當庭建議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陳藝有期徒刑,刑期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之間。
經過4個半小時的庭審,該案的審理程序已經全部完結。據悉,該案將擇日宣判。
法制網記者丁國鋒 馬超
編輯:曾珂
關鍵詞:昆山爆炸事故 昆山開發區原副主任被訴玩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