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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才厚的“違法所得”該怎么處理?
原標題:新京報:徐才厚的“違法所得”該怎么處理?
徐才厚在正式起訴之前病亡,其涉案財產的處置正好適用“特別程序”,也就是“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為前提,如能證明某物屬犯罪收益,該物與其持有人的法律關系即被切斷,應對其實施強制沒收,也就是未經定罪沒收相關犯罪所得。
2015年3月16日,徐才厚因膀胱癌醫治無效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涉嫌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涉案財產正好適用新刑訴法“特別程序”
顯然,徐才厚病亡后,其為官政聲自然不值一提,歷史地位也無從談起。社會大眾可能關心因為徐才厚的死亡而導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斷了線索、亂了頭緒。當然,人們可能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是,他那些涉嫌貪賄所得或者說“違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處理。在法律人看來,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問題。
大家對“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額”、“涉嫌犯罪所得”等專有名詞,可能還不了解。曾經某些貪官因遠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與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有罪,致使我們在法律上無法確定何為“犯罪所得”,也無法沒收其“犯罪所得”。以至于有的貪官竟以“走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為由而自殺,給辦案人員留下難題。
2012年新修訂的刑訴法解決了這個司法實踐中的現實難題,新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很顯然,這個在法律上最終被確定為“違法所得”的程序,肯定有利于推進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所以,現在用來解決徐才厚的“后事”,可謂對癥下藥。
因為徐才厚在正式起訴之前病亡,其涉案財產的處置正好適用“特別程序”。所謂“特別程序”,其全稱為“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為前提,如能證明某物屬犯罪收益,該物與其持有人的法律關系即被切斷,應對其實施強制沒收,也就是未經定罪即沒收相關犯罪所得。這個“特別程序”雖然參照了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原則和訴訟方式,但并非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在其性質上仍然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沒收制度,是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序。學界普遍認為,這一立法修訂活動是中國履行已批準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義務的一項重要措施。
如何確定以及沒收其“違法所得”
就徐才厚案來說,還有幾個具體問題需要理清。一是如何確定其“違法所得”?早在2014年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案偵查終結時就指出,徐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這個“特別巨大”到底是多少?怎樣確定?如何評估?
二是如何沒收其“違法所得”?換言之,以什么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一般來說,涉案財產將按其財產性質分為“違紀所得”和“違法所得”而予以沒收,其程序則分別通過紀檢和司法兩套沒收程序來完成。對于受賄罪來說,一般是以司法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或“犯罪所得”。但在現實中,則可能是紀委或監察機關對處于組織調查階段的“違法所得”已經予以沒收。據了解,徐才厚的違紀所得可能已由紀委或監察機關予以直接沒收并上繳國庫。在紀檢監察階段之后的后續財產處置,自然將進入司法程序中的“特別程序”。
三是誰來履行“特別程序”?依據新刑訴法規定,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是指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特別訴訟程序對該違法所得的追繳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沒收裁定的訴訟活動。可見,有關徐才厚的財產“后事”,將由軍事檢察院與軍事法院來共同完成。
對于關心徐才厚案的民眾來說,可以知曉徐才厚貪婪錢財之后究竟是什么下場。在接下來的日子里,一方面可以關注徐案涉嫌貪賄的具體數值也就是其“違法所得”到底是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重點關注此案的“特別沒收程序”如何進行。
看來,徐才厚案的法治宣傳意義確實不可小看。
劉桂明(《民主與法制》總編)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徐才厚 “違法所得”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