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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民要求政府兌現新四軍3萬元借條
當地曾開聯席會議組織調查
記者從光山政府官方網站上發現,《2009年元至6月份市長熱線、縣長信箱信件辦理情況通報》中寫道,“2009年5月18日,張志良反映,1946年,新四軍第五師野戰軍政治部向其祖父借款3萬元??h財政局提出:張志良提供借款借據原件,由財政部牽頭,組織民政、公安和銀行等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并請有鑒定資質的單位,對原件進行重新鑒定。”
但此調查在2012年才正式開展。
今日13時許,記者致電光山縣原財政局辦公室杜主任,“那時候縣政府特別重視新四軍借條一事”,他稱,2012年7月底,曾主持召開了一場聯席會議,由該縣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和銀行四個部門一同參加,張志良的侄子劉先生亦有旁聽。
杜主任回憶稱,當時的工作部署分為四步,即公安局鑒定借據真假,人民銀行鑒定幣種是銀元還是借糧券, 民政部門出具相關文件,最后由財政局根據1980財政部出臺的公債政策進行兌現。“一個月后我就離開了,此調查也移交他人,我也不清楚后來的情況。”
就借條中的貨幣兌現問題,記者致電中國經濟史學會副秘書長兼中國現代經濟史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趙學軍,他介紹說,首先要鑒定借條中的現金是屬國民黨發行的法幣還是銀元,如果是銀元就按照國家財政部相關的文件和政策進行兌現。
據接近當初參與調查的人士透露,“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光山縣支行鑒定貨幣為銀元。”張志良家人表示2013年5月,曾在縣信訪局看見過該調查報告,“對方不讓翻看和拍照,只告訴我們很快會兌換。”但至今相關部門未有回應。
今日,記者致電光山縣財政局辦公室副主任,他表示“今天我們已經開始處理張志良的事情,這幾年各部門由于人員調動存在銜接問題,大概一星期內會有結果。”
借條兌現主張還有效嗎?
記者查閱到,1957年,財政部作出關于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人民政府和人民軍隊向群眾籌借、籌募的款項如何歸還問題的通知(57)財預字第149號。1980年,財政部修正此通知,規定:處理此類問題時,直接由各省、市、自治區核實處理,有關公債收兌問題,請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總行(63)財預字第104號等有關的規定辦理。
針對張志良的兌換要求,今日,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許榮律師。她表示,借條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時,民法通則中規定借條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從法律角度看,此借條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施行于1987年,故該借條主張有效期為2007年,超過20年之后,特殊情況可參照民法通則137條,法院應延長其訴訟時效期間。
記者了解到,張志良自2005年起至今曾不間斷地向光山縣政府主張兌換借條。
編輯:羅韋
關鍵詞:河南村民要求政府兌現新四軍3萬元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