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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貪腐犯罪量刑標準擬刪除具體數額 加重對犯罪情節的考量

2014年10月28日 08:06 | 作者:王姝|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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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犯罪量刑標準擬刪除具體數額

 

貪腐犯罪量刑標準擬刪除具體數額

 

  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種情況量刑,加重對貪腐情節的考量

  刑法貪污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擬由現行的“固定數額標準”,即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分界量刑,調整為“彈性區間標準”,不再設定具體數額。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腐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了如上調整。

  專家分析認為,貪腐犯罪定罪量刑時除了考慮數額,草案加重了對犯罪情節方面的考量。

  焦點 1

  “彈性區間”取代固定數額

  現行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主要取決于犯罪數額的大小:以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作為分界點,將貪污罪、受賄罪的基本法定刑劃分為四個檔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做草案說明時表示,“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草案取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

  如貪污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至10年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等受訪專家都認為,原來的“固定數額模式”存在起刑點已經偏低、不同情節的犯罪的量刑檔次沒有拉開等一系列問題。由草案的“彈性區間”模式取代“固定數額模式”,有利于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刑罰公正。

  焦點 2

  向“身邊人”行賄擬入罪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受到相應刑事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等表示,上述條款明確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適應我國的反腐需求。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僅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身邊人”一旦受賄,會受到何種刑事處罰,但是“請托人”也就是向“身邊人”行賄的行賄者,法律并未涉及。

  昨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補足了上述“缺口”,提出了“向‘身邊人’行賄罪”: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專家認為,上述調整,從刑法層面明確向“身邊人”行賄的具體處罰標準,有利于源頭反腐,“通過刑法的震懾作用,達到減少行賄、減少腐敗的效果”。

  焦點 3

  嚴格限定行賄人免罰條款

  草案還嚴格限定了行賄“免責”條款。

  對于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行賄人,現行刑法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草案修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此外,對于行賄罪,現行刑法主要是人身處罰,昨日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則加重“財產刑”即處罰金。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做草案說明時說,“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 背景

  貪腐量刑標準執行17年首修

  現行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額標準制定于1997年,至今已有17年。

  “這就如同物價,今天的我們還在采用17年前的定價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昨日對新京報記者說。

  近年來,專家學者不斷建議修改上述標準,認為上述標準滯后于社會形勢和反腐需求。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就連續兩年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修法建議,“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業內專家學者普遍認為,現行貪腐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嚴重滯后于社會形勢和反腐需求,“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等受訪專家表示,“導致不同情節的犯罪的量刑檔次沒有拉開,難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比如十年以下的徒刑,一般是犯罪金額每多一萬元,就增加一年徒刑。但是十年以上的徒刑,有可能貪污10萬元判處10年,貪污100萬元也只判處十一二年”。

  阮齊林、周光權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固定數額”模式,代之以“彈性區間”模式,能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此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還有其他系列亮點。比如加重對行賄的經濟處罰、嚴格限制行賄“免責條款”、新增“向‘身邊人’行賄罪”等,切中當今反腐實際,有利于源頭反腐,專家稱,“中央巡視組和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大量貪腐案件,都揭示出向領導人‘身邊人’受賄的問題比較嚴重”。

  圖解貪污受賄犯罪條款修改

  刪除具體數額規定

  刑法原條文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修正案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2, 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增加向近親屬行賄條款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版稿件采寫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新京報制圖/張妍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貪腐量刑標準 貪腐情節 彈性區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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