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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7月9日電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9日,總局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總局為什么要出臺《辦法》?貫徹落實好《辦法》對國家、媒體、新聞從業人員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新聞隊伍不斷壯大,成為黨和國家新聞宣傳工作的主力軍。但是,近年來,一些新聞從業人員濫用職務行為信息,隨意傳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將職務活動中獲悉的信息發布在網絡社交平臺,有的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導致違法犯罪。這些行為干擾了新聞傳播秩序,損害了黨和國家利益。加強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是新形勢下加強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傳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動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媒體主管主辦單位、新聞單位要從推動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切實規范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工作。
問:請介紹總局出臺《辦法》的主要依據。
答: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照我國保密、勞動用工、著作權、新聞出版等法律法規及微博、博客等相關管理規定,認真開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證《辦法》內容合法有據。
問:新聞從業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會接觸到各類信息,哪些屬于《辦法》規定的范疇?新聞單位如何管理?
答: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是指新聞單位的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新聞采編人員及提供技術支持等輔助活動的其他新聞從業人員,在從事采訪、參加會議、聽取傳達、閱讀文件等職務活動中,獲取的各類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聞作品,其中包含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
各新聞單位是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管理主體,要按照“依法依規、趨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則,使用好管理好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確保職務行為信息使用合規、管理有序。
建議各新聞單位對職務行為信息分類管理:屬于國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從業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納入保密管理范疇;不屬于國家秘密的,新聞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從業人員簽訂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依法規范從業者的職務行為信息使用,并建立職務行為信息統一管理制度。
問:根據《辦法》,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職務行為信息中屬于國家秘密的,新聞從業人員須遵守我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其次,不屬于國家秘密的職務行為信息,新聞單位要建立統一管理制度,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分類明確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權利歸屬、使用規范、離崗離職后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新聞從業人員要遵守與所在新聞單位簽訂的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約定,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或者擔任境外媒體的“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或專欄作者等。
問:新聞從業人員違反規定擅自發布職務行為信息,會受到何種處理?
答: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既屬于其工作成果,也屬于新聞單位的重要資源和無形財產。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新聞從業人員都能依法依規使用職務行為信息,對那些違反保密協議規定或相關法律規定將未刊播的新聞報道交由其他境內外媒體刊播或利用職務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極少數從業人員,視情節可作出以下處理:首先,新聞單位可依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另視情節作出行政處理或紀律處分,并追究其民事責任。其次,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對擅自發布職務行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新聞從業人員,要依法吊銷新聞記者證,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做出禁業或限業處理。另外,新聞從業人員違反規定使用職務行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廣電總局 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