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遇尷尬:程序不規范 經費不足
患者權益難保障
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親自到法院起訴。違背其意愿將其送入醫療機構的監護人,不可能協助其提起訴訟
《精神衛生法》重點維護三種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益、公眾不受病人危害的權益以及病人對自身健康需要的權利。該法還專章規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醫院在治療、救助精神障礙患者時的獨立性、規范性,有效減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人為因素的干擾,以此終結“被精神病”。
單雪偉認為,該法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難點。“有很多患者的監護人是不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他們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該出院的時候通知監護人,監護人卻說‘病人死了再來找我’,很多強制醫療患者因此出不了院。還有監護人想當然認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房屋動遷、房屋產權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見。”上海強制醫療所為此和寶山區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設立法律援助崗位,幫助患者維護合法權益。
患者趙勇兩年前因病發傷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這一住就是2年9個月。一年多前病情穩定了,趙勇很想回家,但是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親年事已高,已有80多歲,無法照顧他,兩個哥哥、一個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趙勇原來種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趙勇說時不停地咽口水。監護人沒法接他回家,縣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還需要納入轄區公安機關和社區的管理范疇,但當地這方面的管理力量較為薄弱。醫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趙勇的回家之路顯得異常漫長。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認為被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是,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親自到法院起訴;違背其意愿將其送入醫療機構的監護人,不可能協助其提起訴訟;患者難以查閱復印病歷作為訴訟證據,患者依然難以完成訴訟。
上海精神衛生中心黨委副書記、主任醫師謝斌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現象比較少見,倒是現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辦案人員一聽說作案者患過有精神障礙,就送往醫療機構要求辦理住院,沒走司法程序就實施強制醫療。實際上,對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應該通過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訴訟和受審,則正常受審;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由法院決定實施強制醫療,一般是就放在安康醫院(或現在的強制醫療所)收治。許多國家是在監獄里開展強制醫療的服務,病情穩定后,該繼續服刑的繼續服刑,該回到社區的在社區接受強制隨訪和門診服務。這既是對強制醫療患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是對受害者和社會公眾權益的保護,還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醫療資源。記者 李紅梅
延伸閱讀
什么是精神病人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精神衛生法》規定,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衛 邊)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精神病患者強制醫療 精神病患者治療規范 被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