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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強治“裸官”:東莞一裸官因妻子不愿回國被調整崗位 復雜心情唱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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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領導干部須報告14項個人事項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等。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廣東裸官崗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