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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禁參與傘形信托 對融資融券提7硬要求
原標題:證監會發聲禁止券商參與傘形信托
4月17日,證監會通報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運行情況,并且宣布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傘形信托、場外股票配資等活動。
4月16日,證券業協會召開了融資融券業務情況通報會,會上,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通報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現場檢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出席并作了講話。
張育軍指出,融資融券業務開展5年來,規模發展迅速,運行良好,風險性體可控,同時,張育軍對兩融業務提出了7項要求。
在要求中,張育軍強調,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等活動,不得為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提供數據端口等服務或便利。
此外,張育軍還強調了券商要加強兩融風險管理,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及自身風控要求,及時調整初始保證金比例、可沖抵保證金折算率、標的證券范圍等管理手段,合理確定兩融杠桿比例;要求券商注意防范和化解客戶風險,對高比例持倉單一擔保證券和持續虧損的客戶群體加強規范引導,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證券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對于兩融業務中的融券業務,證監會要求,在要促進融券業務發展,豐富券源渠道,優化市場交易方式,降低客戶融券成本,滿足市場多樣化融券需求,促進融券與融資業務均衡發展。
在最近,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上交所、深交所共同發布了《關于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大了對融券業務的支持力度, 其內容主要有五個部分,一是支持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券交易,擴大融券券源。二是推出市場化的轉融券約定申報方式,便利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需求開展融券業務,實現借貸雙方自主商定費率、期限等事項。三是優化融券賣出交易機制,提高交易效率,允許融券賣出ETF的申報價格可以低于最新成交價,融券賣出價款可以用于買入或申購交易所認可的高流動性證券。四是充分發揮融券業務的市場調節作用,近期將擴大融券交易和轉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至1100只。五是加強融券業務風險控制,切實防范業務風險。
同時,基金業協會和證券業協會還配套發布了《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支持公募基金依法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并對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截至4月16日,滬深兩市融資融券余額達到17461.93億元,其中,融資余額17374.95億元,融券余額86.98億元。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證監會 券商 傘形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