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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開始追責 11名責任人被采刑事強制措施
原標題:天津爆炸的調查與追責當從細節開始
8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國務院工作組關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情況匯報,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會議從7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措詞之嚴厲近年來少有。特別強調,要徹查事故責任并嚴肅追責。
而此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也明確指出,要嚴肅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徹底查明事故原因,對事故企業經營范圍變更審批、安全評估、環境評估、危化品安全監管等各個環節都要逐一認定責任、落地查人,嚴厲問責、絕不姑息。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事故造成了極其重大的損失和極為嚴重的影響,但是,從目前各方的反應來看,除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在新聞發布會上主動承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之外,其他部門卻都在推卸責任,都在為此次爆炸與己無關尋找理由。環評是合格的,安評是通過的、注冊是合法的、消防是經過驗收的、規劃是經過嚴格審查的,等等,也就是說,所有的責任,都在企業,而與政府職能部門無關。
既然都合格、合法,那爆炸是如何發生的呢?難道僅僅是企業違法操作、不按規定執行嗎?退一萬步講,就算各項審查都是合格、合法的,那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的不合規合法行為,又該由誰來制止和規范呢?要知道,從爆炸的實際情況來看,企業的違法違規決不是首次,也決不是打擦邊球,而是習慣成自然。那么,有關方面為什么視而不見,沒有及時制止呢?如此規模的危化品,可不像毒品那樣難以發現,只要稍稍留意一點,就能發現其中的安全隱患,就需要立即制止。可是,相關職能部門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呢?都采取了怎樣的預防和糾正措施呢?
也許,從最初的審批來看,表面上可能都是合格、合規的,是能夠拿到桌面上來說的。但是,合格、合規的背后,到底隱藏著多少秘密,可能就只有當事部門和當事人才心知肚明了。而且,按照中央目前對監管工作的要求,前置審批應當退位于事中、事后監管了,也就是說,審批可以放寬,也可以簡化程序,但是事中、事后監管要大力度地加強,要把提高行政效率與規范工作行為有機結合起來,而決不是放任不管,決不是以簡政放權為借口弱化事中、事后監管。
顯然,天津及天津港有關方面在瑞海公司危化品運輸和儲存問題上,已經完全放棄了事中、事后監管,而仍然滿足于事前審批,認為審批合格、合規就可以萬事大吉了,以至于發生如此嚴重的爆炸事件。
也正因為如此,對此次爆炸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就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而必須對照問題,更多的從細節入手,從可能存在問題和疏漏的環節入手,一個細節一個細節地調查,一個環節一個環節的分析,把各種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找出來,把各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和做法查出來,然后依據各個職能部門公開表態的合格、合規、合法,逐條逐點對照,看看是真的還是假的,是真的沒有責任還是推卸責任。
事實也是如此,從近年來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追責來看,由于更多的都將責任歸咎于事前審批方面,因此,很多本應承擔責任、甚至主要責任的人員,都逍遙法外了,繼而導致這些事故沒有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類似事故仍然反復發生,最終釀成了天津爆炸這樣影響特別巨大、損失特別慘重的慘案。所以,對天津爆炸案的調查和追責,必須吸取以往的教訓,更多的從細節入手,從事中、事后監管入手,結合事前審批,展開全方位、全覆蓋的調查和分析,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任何一個可疑之處,從而把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責任人,并按責任大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可以肯定,此次事故將會導致一大批人受到法律、紀律的追究和處分。需要指出的,追責只是一個方面,關鍵在于能否讓所有人、特別是承擔著安全監管責任的人有痛的感覺,有吸取教訓的沖動。同時,能否真正激活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良知,激活已被完全邊緣化的責任心,最終形成口頭上的責任心和行動上的責任心有機統一,真正把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真正消除可以避免的一切安全事故,送老百姓一份放心、安心、舒心。
編輯:楊嵐
關鍵詞:天津爆炸開始追責 天津爆炸 追責 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