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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網上12萬賣子獲刑 稱不想孩子受苦
俗話說,虎毒尚且不食子,但在樂山市夾江縣竟有這樣的父母,準備以12萬元的價格將僅4個月大的親生兒子賣掉。打拐志愿者仔仔千里赴川,苦心勸阻親生父母莫賣兒。近日,經夾江縣法院審理,兩被告人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判刑。
仔仔,在國內打拐界是個名人,他是兒童安全基金志愿者,長期協助公安部門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行為。去年4月21日,仔仔從廣東來到樂山夾江。因為他在網上看到一則送孩子養的信息,并且要價12萬元,他便以“買家”身份過來看看。經仔仔初步分析,孩子應該是兩人的親生兒子。說到12萬元的送養價格,孩子母親楊某說,她是不想孩子跟著自己受苦,找個好人家,他們也放心。在對兩人一番勸說后,仔仔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孩子的父親李某有些尷尬,而楊某則一直抱著孩子默默地站在窗前,眼眶泛紅。半小時后,李某、楊某有悔意,表示不會再把孩子送出去了。但擔心自己離開后,李某、楊某有可能繼續另尋買家賣掉孩子,仔仔聯系了當地警方。夾江縣公安局甘江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展開進一步調查。
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楊某為被拐嬰兒的親生父母。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的兒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賣兒童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李某、楊某依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1年,并處罰金1000元。
什么是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對該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輕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見我國對該罪的重視和防范。
親子親賣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為方式,相關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根據該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該意見同時指出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情況。
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原標題:父母網上12萬賣兒子獲刑 因不想孩子跟著自己受苦
編輯:楊嵐
關鍵詞:12萬賣兒子 網上賣子 賣子獲刑 拐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