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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安門中學被撤 5教師將教委告上法庭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 唐李晗)百年老校地安門中學于2008年被撤銷后,一些退休教師要求東城區(qū)教委公開撤銷相關行政文書,5名教師將東城區(qū)教委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原告提起上訴。今天上午,該上訴案在二中院開庭。
據了解,此前5原告曾起訴要求法院認定東城區(qū)教委撤校行政違法被駁。
原告:起訴教委 要求公開撤校信息
2008年,百年老校北京地安門中學被撤銷,并入到東城區(qū)第五中學分校。此后,學校教師有的轉到其他學校,有的自謀生路。因為始終沒見到撤校公文,平均年齡70歲的5名退休教師將東城區(qū)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教委公開撤校信息。
據原地安門中學副校長馬全根回憶,2008年3月11日下午,時任東城區(qū)教委副主任的馮洪榮向全體教職工口頭宣布區(qū)委、區(qū)政府的撤校決定,并由五中分校接管該校。
五中分校接管校址后,一部分搞起了房地產開發(fā)。馬全根說,一些教師認為,學校被撤應有行政文件。他們到教委和區(qū)政府咨詢、查找學校被撤銷的相關文件。“因遲遲等不到教委書面答復,我和包括81歲的柳老師在內的5名教師,才聯名起訴東城區(qū)教委。”
被告:已告知獲取信息途徑和方式
此案一審開庭時,東城區(qū)教委表示,就原告申請,已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明確答復。
教委收到原告兩份申請后,回執(zhí)中明確在2014年12月5日和8日前給予答復。但由于教委需要延長答復期限,遂又通知原告延長21天答復。
教委表示,原告要求公開的相關信息,根據有關規(guī)定不屬于東城區(qū)教委的歸檔范圍,教委已經告知其獲取該信息的途徑和方式。因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審:被告按規(guī)履責 駁回原告訴求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于法定期限內回復并向其作出了延長答復告知書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書,因此被告對5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經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職責。據此,東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午10時,3位老師出庭。東城區(qū)教委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在法庭上,原告馬全根認為東城區(qū)教委沒有撤銷公文,就終止地安門中學辦學許可違法。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作出宣布行為的對象為地安門中學,并非5名原告,原告不具訴訟主體資格。上訴人代理律師認為,上訴人是適格主體,且他們作為教師與此事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該案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教委代理人認為,撤銷地安門中學是政府的決定,其只是執(zhí)行。地安門中學是公立學校,由國家財政撥款,上訴人不是該學校法定代表人,沒有權利上訴。截至記者發(fā)稿,庭審仍在繼續(xù)。
相關新聞 要求法院認定撤校違法被駁
據悉,除要求教委公開撤校文件的訴訟外,5原告還以東城教委宣布撤校行為違法,另外提起了行政訴訟案件,要求法院確認東城區(qū)教委撤校違法。
東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宣布撤校行為,從性質上看是一種將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的結論性意見告知相對人的通知行為,并不對行為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該宣布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此外,被告作出宣布行為的對象為地安門中學,并非5名原告,原告不具訴訟主體資格。
東城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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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地安門中學前身可追溯到清朝光緒年間。
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 清政府將該校批撥為首善中學堂。1907年更名為順天高等學堂。
新中國成立前 這所學校曾依次更名為京兆一中、河北高中(簡稱“冀高”)、省立北京高級中學等。
1952年 該校與河北北京師范學校初中部合并,改名河北北京中學。1972年改名北京市第一四四中學。
1982年 更名為地安門中學。1998年更名為東城綜合高中。
編輯:曾珂
關鍵詞:北京地安門中學被撤 北京地安門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