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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造假、考試包過……考證市場有多亂?
學歷造假、考試包過……考證市場有多亂
注冊會計師證、建筑工程師證、法律職業資格證……這些職業資格證書是許多行業求職者的“入場券”,越來越多的人加入考證大軍,而考生大多會選擇參加培訓班來提高成功率。為招攬生源,“代報名”“包過班”等承諾滿天飛,部分培訓機構夸大事實、虛假宣傳,甚至還提供證書掛靠、開具虛假工作證明等違規操作??甲C培訓市場亂象叢生……
案例
考注冊會計師,無需上課即可拿證?
張哲(化名)看到某培訓機構在網站上發布的“包過考試,不過全額退款”的宣傳廣告后,添加了客服微信。客服表示,如果參加他們的培訓班,無需上課,只需參加考試便可取得證書,而且可以給張哲提供掛證途徑。
在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多番推薦下,張哲先后報名建筑信息管理工程師及注冊會計師的課程,并分多筆交納培訓費共計21678元。但該培訓機構并未實際提供培訓課程,也沒有頒發相應的證書。張哲要求退費,遭到培訓機構的一再推脫,于是,他將該機構起訴至法院。
訴訟中,該培訓機構稱,學費均由公司大股東洪某收取并轉走,公司只是空殼且不再經營,無法退還費用。
法院認為,張哲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協議交了費,而培訓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教育培訓,其行為構成違約。培訓機構稱其股東收取學費并轉走,此系其公司內部經營問題,并不能據此免除其退費責任。故法院判令該培訓機構退還張哲全部學費21678元。
法官提示
正規職業資格考試均有嚴格的標準,考生要踏實做好備考準備,謀劃好時間,不要心存僥幸。
實踐中,有些培訓機構只是空掛某公司名稱,并不在注冊地實際經營,賬戶上也沒有資金,一旦產生退費糾紛,后期很難執行到錢款。
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培訓機構時,可以提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網或企查查、天眼查等企業查詢App,查看公司是否存在經營異常,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存在大量司法案件,對培訓機構的經營狀況及信用進行全面了解,避免培訓費被空殼公司卷款跑路。
學歷不夠,交錢就能造假
近年來,注冊消防工程師是一項較為熱門的職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為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萍耙陨蠈W歷,且必須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一定的年限。
高中畢業的童童(化名)想報考此證書,但礙于學歷條件限制,一直未能如愿。某培訓機構人員向其表示,可通過機構代報名方式為其報考。
2019年11月,童童與該培訓機構簽訂報名協議,并支付“通關保障班”培訓費3490元。2020年5月,培訓機構人員又推薦“包過課程”,并向其承諾一年通過考試,否則全額退款,童童再次支付培訓費5800元。
2020年8月,培訓機構人員以學歷不符合報考要求為由,要求童童支付2000元“輔助報名費”,后第三方公司通過偽造大學畢業證書和虛開工作證明的方式為童童報名成功。同年11月,童童成功參加了2020年度消防工程師考試,但未達到合格標準分數,培訓機構退還了一年包過的課程培訓費5800元,但未退還通關保障班培訓費及輔助報名費。
于是童童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以欺詐為由要求三倍賠償培訓費、報名費,并賠償其因參加培訓、考試所造成的損失2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童童的學歷水平及工作經驗,他并不符合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格,其與該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
同時,童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對自身是否符合報名資格的認知盡到一般的合理注意義務,對于培訓機構所做出的解決報名資格問題的承諾未加以合理判斷即盲目輕信,在明知或應知報名資格有問題的情況下仍抱有僥幸心理,其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所支出的費用,不符合法律關于經營者欺詐消費者后增加三倍賠償的相關規定,其自身對于損失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培訓機構退還童童培訓費1745元以及輔助報名費1000元,對童童三倍賠償及損失賠償的主張均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考生與培訓機構雙方均明知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仍簽訂培訓協議并提供虛假證明的,部分法院認為這種行為屬于惡意串通,以違規手段妨害了國家正常的考試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應為無效,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和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退還費用的數額。
此外,開具虛假學歷證明、工作證明時,如果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可能還會觸犯刑法,涉及犯罪。所以在此提醒廣大考生,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誠信報考。千萬不要輕信培訓機構的不法承諾,心存僥幸,更不要以身試法,觸犯法律底線。
機構代報名失敗,錯過考試
2019年12月,邢潔(化名)在某網站上看到某公司發布的健康管理師資格考試培訓廣告,在客服的勸說下,她通過電子合同方式簽訂培訓協議,其中有條款約定“一經開課,費用不退”。邢潔支付3600元培訓費后,該培訓公司為其開通了線上學習平臺。2020年2月,邢潔支付考試報名費600元,由該培訓公司代報名。
2020年7月,《人社部公告》載明“健康管理師”將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該培訓公司未在2020年年底前幫邢潔報名成功,邢潔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考試費及培訓費,并賠償經濟損失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培訓公司未能及時完成代報名義務,致使邢潔喪失考試機會,且健康管理師資格考試已退出職業資格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事實上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該培訓公司已構成根本違約,但由于培訓機構已經提供了線上學習平臺,應對該部分進行合理折價,故法院最終判決培訓機構退還邢潔全部考試費600元及90%的培訓費3240元。
法官提示
2020年7月10日,《人社部公告》規定在2020年底前有76項職業資格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涉及185個職業。廣大考生在準備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培訓之前,一定要自己先做好“攻略”,通過官方渠道了解最新考試政策,不要輕信培訓機構提供的信息。
準確掌握考試報名時間及方式,盡量通過自己報名的方式,即便由培訓機構代報名,也要及時進行敦促,不要圖“省事、省心”,錯過報名時間,打亂自己的職業規劃,造成巨大“時間損失”。
亂象
夸大虛構“亂宣傳”
北京順義法院天竺法庭庭長商興加介紹,該類糾紛多涉及當前熱度較高的健康管理師、心理咨詢師、消防工程師等行業,一些培訓機構以“輕松月入過萬”等宣傳語夸大證書含金量及就業前景,以“高通過率”“不過包退”等為噱頭夸大機構師資力量和培訓效果,實則缺乏相應資質或師資水平良莠不齊。
部分培訓機構為招攬生源,虛構事實,謊稱自己是主管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以增加機構權威性,騙取學員信任。調研案件中培訓機構異地經營比例高達32%,而消費者又多為外地學員,僅通過網絡獲得相關信息,無法實地對培訓機構的軟硬件設施進行考察。這就給一些“空殼公司”留下機會,有部分案件中的培訓機構股東在收取學員高額培訓費后卷款跑路,造成判決生效后實際執行難,學員權益無法及時得到兌現。
巧立名目“亂收費”
一些培訓機構出于行業競爭壓力,設置低價培訓費以吸引學員落入“低價陷阱”,一旦學員交納上千元培訓費以后,培訓機構隨后又以教材費、報考服務費、咨詢費等為名,向學員收取二次費用。然而,培訓機構在收取名目繁多、金額較大的“隱藏”費用之后,卻未能給學員提供應有的培訓服務。
許多學員反映,培訓機構存在提供的輔導教材質量差,以疫情為由壓縮輔導課程安排,未給予任何實質性輔導,不斷推遲報考,未實際提供報考服務等諸多問題,要求退還相關費用。調研中原告為畢業不久大學生的案件比例高達72%,由于該部分人群本身經濟能力較弱,部分培訓機構甚至誘導學員與其關聯公司簽訂消費貸,從而牟取額外收益。
暗設條件“亂作為”
調研中培訓機構亂作為的表現主要有:一是“亂承諾”,培訓機構銷售人員明里口頭對學員承諾“不過包退”,但是在其提供的制式合同或電子契約條款中卻暗暗設置各種退費限制條件,且在簽訂合同時未提示學員注意相關條款內容,一旦未來發生糾紛,培訓機構則以合同有約在先為由拒不退費;二是“亂掛靠”,培訓機構明知執業證書掛靠行為違反相關行業的執業制度和管理規定,仍然暗中承諾為學員提供證書掛靠渠道,吸引學員以便收取高額掛靠費用;三是“亂造證”,由于職業資格考試一般對于報考人員的學歷及工作經驗均有要求,少數培訓機構為招攬學生,選擇鋌而走險幫助報考人員偽造相關學歷證件和工作證明。
提示
提高法律意識,不要抱有投機心理
商興加提醒,準備報考職業資格證書的考生要通過官方權威途徑,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誠信報考,積極備考,不要抱有投機心理,從而掉入培訓機構設下的陷阱;考生要樹立理性維權意識,在簽訂培訓協議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涉及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的內容以及退款條件等重點條款,不要輕信業務人員的口頭承諾。
同時,在涉考證培訓糾紛案件中,消費者與機構之間的溝通過程大多發生于網頁上的客服聊天窗口、微信等網絡即時通訊工具上,消費者要注意留存網絡上的溝通記錄;不要輕易將錢款匯給工作人員個人,盡量選擇轉賬匯款而不要用給付現金的方式,這樣有利于留存付款記錄。如果需要使用現金,要注意索要有公司蓋章的收據,并妥善保管,以便爭議發生時能夠主動維權。
通過權威渠道獲取信息,不要一時沖動
商興加介紹,在法院調研中發現,許多原告是剛畢業的大學生,求職心切,在校期間對職業資格考試又知之甚少,所以很容易被網站上各種“一證在手,求職無憂”的夸張廣告宣傳所吸引,在客服狂轟濫炸的推銷之下,開始籌錢購買培訓課程。究其根本,缺少便捷、權威的信息獲取途徑是導致培訓機構虛假宣傳成功的主要原因。
他還表示,對于從事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機構應當嚴格準入門檻,在經營培訓場地、教學師資等軟硬件設施方面設置一定標準和條件,建立合理的準入機制,從而加強源頭防范。
與此同時,相關監督部門應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抓好重點問題、重點機構,對于投訴較多且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機構應當從嚴查處,從而保障考證培訓市場健康發展。
文/本報記者 宋霞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培訓 機構 考試 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