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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開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17日 13:42  |  來源:最高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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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專項活動,不斷鞏固優化提升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質效,近日,最高檢印發8個司法救助案例,推動各地檢察機關更好地服務鄉村振興大局,落實為民辦實事舉措。

這8個案例聚焦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這一重點救助對象,涉及農村地區脫貧不穩定戶、農村地區原建檔立卡貧困戶、農村地區生活困難刑事被害人家屬、農村地區邊緣易致貧戶、農村地區低保兜底戶、農村地區生活困難未成年人等。

該批案件多為檢察機關發現救助線索后主動告知被救助人國家司法救助政策,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決定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在發放救助金的同時,檢察機關還積極依托“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針對被救助人家庭實際困難開展多元救助幫扶,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促進解決被救助人家庭的長遠生活困難問題。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等重點救助對象開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專項活動,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軍人軍屬、殘疾人、未成年人等重點救助對象司法救助工作,不斷鞏固優化提升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質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將“章某龍國家司法救助案”等8件典型案例印發你們,供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2月8日


案例一?章某龍國家司法救助案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灣沚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脫貧不穩定戶?刑事被害人?聯合救助?多元救助幫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章某龍,男,1966年12月出生,系章某青、王某前過失致人重傷案被害人。

2020年5月5日,章某龍在與章某青、王某前三人共同砍伐樹木時,被章某青和王某前砍倒的一棵樹木砸傷,致胸椎、腰椎、肋骨骨折,脊髓斷裂,經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傷殘等級為一級。2021年4月27日,蕪湖市公安局灣沚分局將章某青、王某前涉嫌過失致人重傷案移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7月30日,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向灣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29日,灣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救助過程】

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章某青、王某前過失致人重傷案過程中,發現被害人章某龍傷勢嚴重,生活困難,將司法救助線索及相關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決定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實地走訪調查核實,救助申請人章某龍家庭早年因三個小孩上學,生活非常困難,享受農村低保,2018年后家庭經濟狀況有所好轉,不再享受農村低保;案發后,章某龍被送到醫院搶救治療15天,家庭為支付搶救治療費用背負10萬余元債務,后因無錢支付醫藥費而被迫出院,現癱瘓在床,大小便失禁,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長期進行康復治療和家人護理,家庭唯一經濟來源是大兒子打工收入,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無賠償能力。

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人章某龍屬農村地區可能因案返貧的脫貧不穩定戶,應予重點救助;章某龍因案致重傷一級、傷殘等級一級且未獲得任何賠償,救助資金需求較大,遂提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后兩級檢察院決定對章某龍發放救助金8.3萬元。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同步將章某龍家庭困難情況、司法救助情況書面移送鄉村振興部門,積極協調開展多元救助幫扶。當地村委會將章某龍納入幫扶重點對象,幫助章某龍落實低保政策;鎮政府幫助章某龍的家庭成員就近解決就業,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蕪湖市人民檢察院還結合該案辦理,與市鄉村振興局共同出臺規范性文件,建立全市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助力鞏固脫貧攻堅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可能因案返貧的脫貧不穩定戶開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司法救助線索后,及時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啟動司法救助程序。針對救助申請人受害后果嚴重且未獲得任何賠償,可能因案返貧的實際情況,兩級檢察院決定聯合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蕪湖市檢察機關還主動對接鄉村振興部門,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協調落實多元救助幫扶措施,及時幫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發揮了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的職能作用。

案例二?嵇某琴國家司法救助案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原建檔立卡貧困戶?軍人軍屬?線索排查?聯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鋒的母親。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駕駛面包車搭載王某鋒等4人,行駛途中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鋒當場死亡、其他乘車人受傷或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魏某平對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2017年1月6日,大慶市公安局會戰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2月27日,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王某鋒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年5月22日,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賠償王某鋒家屬35萬余元,但魏某平無賠償能力。王某鋒的母親嵇某琴僅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款3萬元。

【救助過程】

2021年初,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專項行動中,排查發現嵇某琴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聯系嵇某琴,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救助申請人嵇某琴的丈夫在參加抗美援朝戰役中負傷,享受革命軍人傷殘補貼,現已去世多年;其子王某鋒從某部隊退伍,回到五大連池市某農場照料、贍養嵇某琴,是家庭的頂梁柱;王某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因嵇某琴的女兒及孫子、孫女均在外地打工暫無力贍養照顧,83歲的嵇某琴獨自一人在農場生活,并患有腎病、腦梗、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多次入院治療。因未得到被告人有效賠償,嵇某琴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維系生活,原系當地建檔立卡貧困戶。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嵇某琴屬于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為加大救助力度,該院決定提請大慶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因正值疫情防控緊要時期,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在積極協調市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加快救助資金審批撥付進度的同時,針對原案案發地與被救助人戶籍地不在同一地區、被救助人年老行動不便等實際,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小魚易連”視頻系統,與被救助人委托的孫子女所在地的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互聯互通,進行司法救助金“云發放”,于2021年2月9日春節前將2萬元救助金發放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主動排查發現司法救助案件線索,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軍人軍屬依職權進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主動告知救助申請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考慮到被救助對象系農村地區空巢老人、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困難軍人軍屬等一系列特殊情況,為解決本級救助資金不足、救助標準偏低問題,提請大慶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積極協調該市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加快救助金審批進度,通過“云發放”的方式,在春節前及時將司法救助金發放到位,彰顯了檢察機關司法救助服務鄉村振興大局、落實擁軍優屬責任的政治擔當。

案例三?張某等5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生活困難刑事被害人家屬?未成年人?多元救助幫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張某,女,1978年5月出生;喬某豪,男,2003年4月出生;朱某晴,女,2014年8月出生;朱某涵,女,2017年6月出生;朱某辰,男,2020年4月出生。五人分別系劉某江故意傷害案被害人朱某貴的妻子、子女,其中喬某豪系朱某貴繼子。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害人朱某貴在劉某江家中聚餐,期間二人發生口角爭執,繼而廝打在一起。劉某江持刀將朱某貴捅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11月1日,劉某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批準逮捕。2020年4月30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江提起公訴。同年5月20日,槐蔭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救助過程】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審查劉某江故意傷害案時,發現劉某江未對被害人朱某貴的家屬進行賠償,朱某貴妻子張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將該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同時移送相關案件材料。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案發前朱某貴一家共有五口人,還有一子尚未出生,妻子張某無業,朱某貴是家中唯一有收入來源的頂梁柱;朱某貴遇害后,家庭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張某需要獨自撫養四個未成年子女,最小的孩子才剛剛出生,另三個未成年子女在校學習、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難。

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救助條件,救助申請人系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重點對象,決定對張某一家救助2萬元,并從快審批發放,及時緩解了張某一家生活的現實困難。救助金發放后,槐蔭區人民檢察院持續關注張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多次跟蹤回訪,與相關部門聯系溝通,進行多元救助幫扶:一是協調當地村委會給張某就近安排適合的公益崗位,增加家庭收入;二是與教育部門座談,對張某子女適用教育幫扶政策,減免張某未成年幼兒園子女每年500余元的保教費,定期向三個未成年子女發放每人每年1200元的助學金;三是與民政部門會商民政救助政策,將張某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疇;四是對張某即將畢業走入社會的子女進行心理輔導和就業指導,協調人社部門開展免費崗前技能培訓。

槐蔭區人民檢察院還以張某救助案為切入點,立足本區行政村、農村居民較多的實際,多次與區民政局、教育局、軍人事務局、司法局、人社局等單位座談交流,會簽《司法救助工作助推鄉村振興實施辦法》,建立工作機構和聯席會議機制,形成了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的“綠色通道”。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依職權主動發現司法救助案件線索,對可能因案致貧的農村地區生活困難刑事被害人家屬進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槐蔭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強化司法救助意識,發現救助線索及時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辦理。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進行調查核實,決定救助后及早發放救助金,緩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槐蔭區人民檢察院還主動協調教育、民政、人社等相關部門,由一次性救助延伸為持續性幫扶,實現了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無縫對接,有效解決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長遠生活困難。

案例四?茆某鳳等3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邊緣易致貧戶?殘疾人?助力鄉村振興工作平臺?聯合救助?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茆某鳳,女,1957年4月出生;張某付,男,1955年7月出生;張某亮,男,1991年5月出生。三人分別系孔某明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丈夫、兒子。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顧某偉,與前方同向行人茆某鳳發生碰撞,致茆某鳳重傷(二級),案發后孔某明駕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孔某明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孔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7月2日,灌云縣人民檢察院向灌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10日,灌云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孔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救助過程】

灌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孔某明交通肇事案時,發現該案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將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辦理。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決定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通過該院“司法救助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對被害人家庭情況進行查詢識別。經查詢,被害人茆某鳳丈夫張某付患有腦梗塞,為肢體二級殘疾,兒子張某亮患有唐氏綜合征,為智力二級殘疾,二人均為低保戶。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又到被害人所在基層組織實地走訪。經調查核實,被害人茆某鳳家庭情況極為特殊,茆某鳳丈夫張某付、兒子張某亮生活均不能自理,平時由茆某鳳照顧,茆某鳳受傷后在連云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30萬余元,至今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狀態,因無錢繼續治療出院,一家三口均需護工照顧,每月僅護理費用就高達萬元,家庭因案陷入困境。

灌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茆某鳳家庭系農村地區邊緣易致貧戶,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為加大救助力度,決定提請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兩級檢察院共發放救助金13萬元。灌云縣人民檢察院還啟動該院與民政、殘聯等部門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機制:一是向縣鄉村振興局發出“社會救助建議函”,縣鄉村振興局將被害人全家三口納入邊緣易致貧戶管理,并啟動當地政策性防貧保險程序,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救助被害人3萬元;二是向縣民政局、殘聯發出“社會救助建議函”,縣民政局及時為被害人茆某鳳辦理了建檔立卡低保戶手續,并將被害人兒子張某亮由原先的重殘單人保轉為低保內重度殘疾人,提高保障水平,每月享受額度內最高標準的低保金,縣殘聯免費為被害人丈夫張某付配備輪椅,開通“綠色通道”為茆某鳳辦理殘疾證;三是向灌云縣司法局發出“法律救助建議函”,灌云縣司法局指派經驗豐富的律師為茆某鳳提供法律援助,經與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多次協商,最后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近親屬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通過“經濟救助+社會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幫助茆某鳳解決現實困難,全面幫扶其家庭走出困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運用“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工作平臺”,積極救助農村地區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灌云縣人民檢察院通過該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的助力鄉村振興工作平臺,對救助申請人家庭進行精準識別并同步開展監測和幫扶。考慮救助申請人家庭的特殊困難,報請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強化救助力度,優化救助效果。該院還通過與相關部門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機制,以“社會救助建議函”等形式,進一步促進落實扶貧邊緣戶管理、解決低保待遇、開展法律援助以及殘疾人康復治療等多元化救助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織密織牢社會保障網,促進了社會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五?劉某運國家司法救助案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低保兜底戶?刑事被害人?獨居老人?救助回訪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劉某運,男,1933年11月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人,系閆某林涉嫌故意傷害案被害人。

2021年3月10日,閆某林與劉某運因賣菜攤位發生爭執,后閆某林推了劉某運一下,導致劉某運倒地,左側腿部受傷。經司法鑒定,劉某運左側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輕傷一級。2021年4月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對閆某林刑事拘留。2021年5月13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對閆某林監視居住,同年6月1日以閆某林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救助過程】

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閆某林故意傷害案時,發現被害人劉某運可能符合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重點救助情形,及時將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并協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進行走訪調查。經與當地村委會及包村干部座談、入戶查看救助申請人身體生活情況、審閱相關材料,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查明,劉某運時年88歲,系農村獨居老人,2008年12月被列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014年被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2016年被鑒定為聽力二級殘疾享受殘疾人生活補貼,2020年底依照精準扶貧政策被確定為低保兜底戶;案發前,劉某運的主要經濟來源為政府救濟,同時通過在市場出售自種蔬菜補貼生活,案發后劉某運身體病情嚴重,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狀態差,再度墜入貧困邊緣;犯罪嫌疑人閆某林家庭亦原系建檔立卡貧困戶,現單身,視力殘疾,與其父親閆某明共同生活,案發后其父親不慎摔倒致傷,家庭經濟困難,無賠償能力。

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救助申請人劉某運系檢察機關重點救助對象,決定救助3萬元,并于決定作出當天將救助金發放到位。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還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回訪,協調當地村委會、包村干部持續關注被救助人劉某運身體生活精神狀況和護工護理情況,進一步跟蹤落實低保兜底、養老保險、殘疾人補助、醫療保障等國家政策,確保救助申請人困有所解、難有所助、病有所醫、老有所養。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低保兜底戶刑事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針對救助申請人系農村獨居老人、聽力二級殘疾、通過低保兜底脫貧后因案再度墜入貧困邊緣等實際情況,協調各部門共同發力,快速作出救助決定,及時將救助金發放到位,并開展司法救助回訪,協調有關部門跟蹤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切實幫助被救助人擺脫生活困境。

案例六?鄒某、鄒某涵國家司法救助案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生活困難未成年人?退役傷殘軍人軍屬?多元救助?救助回訪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鄒某,女,2006年3月出生;鄒某涵,女,2015年2月出生。二人均系江西省豐城市某鎮某村人,鄒某良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華的女兒。

2020年3月10日,鄒某良駕駛三輪摩托車搭載妻子朱某華,途中鄒某良因身體不適導致操作失誤,摩托車撞到樹木,造成朱某華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鄒某良負事故全部責任。2020年3月12日,鄒某良出院后到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2020年3月16日,豐城市公安局對鄒某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2020年10月16日移送豐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豐城市人民檢察院受案后,決定對鄒某良取保候審。期間,朱某華的親屬對鄒某良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20日,鄒某良因病救治無效死亡。2021年2月5日,豐城市人民檢察院對鄒某良作出不起訴決定。

【救助過程】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鄒某良交通肇事案時,發現被害人朱某華遺有兩個未成年女兒等情況,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將本案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調查發現,鄒某良為退役傷殘軍人,生前患有糖尿病、慢性腎病、極高危高血壓病、高鉀血癥等多種疾病,產生巨額治療費用,家庭生活困難,原系建檔立卡貧困戶;鄒某良、朱某華去世后,其女兒鄒某、鄒某涵成為孤兒,祖母早亡,依靠年逾70歲的祖父照顧,政府低保收入成為生活主要來源,生活極度困難。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人系農村地區孤兒、退役軍人子女,可能因案返貧,屬于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決定實行優先救助,發放救助金10萬元。同時積極對鄒某、鄒某涵進行心理疏導,修復二人因失去雙親造成的心靈創傷;協調當地民政等部門落實被救助人孤兒生活補助,由其親屬對被救助人進行監護撫養,為二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還積極開展回訪,跟蹤了解被救助人鄒某、鄒某涵學習生活狀況。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未成年人、退役軍人子女進行重點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豐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強化司法救助意識,主動向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移送救助線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針對本案救助申請人的父親為退役軍人、家庭原系建檔立卡貧困戶、發生交通事故后成為孤兒、可能因案返貧等情形,實行優先、特殊救助,快速發放司法救助金,并積極開展心理疏導,協調落實多元救助幫扶措施,有效提升救助效果,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七?趙某鳳等3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生活困難信訪人?邊緣易致貧戶?依職權救助?多元救助?救助回訪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趙某鳳,女,1955年7月出生;孫某山,男,1949年7月出生;孫某彤,女,2004年12月出生。三人分別系那某蘇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孫某的母親、父親和女兒。

2011年7月20日,那某蘇無證駕駛無牌照三輪車搭載孫某,行駛途中因車速過快駛入公路北側溝內,那某蘇、孫某受傷,后孫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1年8月2日,鳳城市公安局以那某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2011年8月22日移送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1年9月23日,鳳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孫某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年10月22日,鳳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那某蘇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判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248165元。法院判決生效后,孫某的母親趙某鳳不服,多年來向其他部門信訪,并于2021年5月向鳳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救助過程】

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趙某鳳刑事申訴案過程中發現其家庭生活困難,決定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孫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勞動力,與其母親趙某鳳、父親孫某山以及妻子、女兒共同生活,家庭系農村戶籍;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趙某鳳傷心過度,患上腦梗等多種疾病并留下后遺癥,現無法獨立行走;孫某山于2021年5月被診斷出惡性骨腫瘤,為治療疾病花費數萬元醫藥費;孫某彤系未成年人,一直由趙某鳳、孫某山撫養,現在某職業高中就讀;被告人那某蘇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某無財產可供執行,趙某鳳、孫某山等人未得到賠償。為落實刑事申訴案件首辦責任制,促使信訪矛盾化解,考慮到趙某鳳身體不便,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到趙某鳳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公開聽證,邀請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擔任聽證員,從原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民事賠償執行方面進行論證和釋法說理,得到趙某鳳的認同,解開了其長達十年的心結,當場表示息訴罷訪。

鳳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決定予以救助,并通過“綠色通道”,快速審批發放救助金7萬元。為切實有效解決被救助人家庭實際困難,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又積極協調對接有關部門協同開展多元救助:一是當地鎮政府加快低保審核,市民政局急事特辦落實低保待遇,目前其家庭已有2人享受每月近4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市鄉村振興局第一時間入戶核查,將趙某鳳一家識別為邊緣易致貧戶,依照政策規定通過“防貧保”為其家庭報銷醫療費4500元,將正在某職業高中就讀的孫某彤納入“雨露計劃”補助3000元,通過產業分紅“差異化分配”每年為其家庭增加收入1500元;三是市醫療保障局為孫某山減免治療腫瘤化療等醫療費用。

鳳城市人民檢察院還將被救助人趙某鳳家庭作為長期幫扶對象,多次進行回訪,送去日常生活用品,在孫某山住院期間到醫院探望,鼓勵其樹立生活信心,積極治療疾病。趙某鳳特意讓孫女寄來感謝信,當地村委會送來錦旗。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依職權主動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信訪人、邊緣易致貧戶進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在及時發放救助金的同時,依托檢察機關與鄉村振興部門建立的司法救助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與市鄉村振興局、民政局等部門共同對被救助人進行救助幫扶,充分發揮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協同作用,既化解了信訪矛盾,又切實解決了被害家庭的急難愁盼問題,讓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黨和國家的溫暖,實現了“一次救助、長期關懷”的效果,充分彰顯了司法救助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推鄉村振興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八?阿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申訴人?特殊被害人?發放救助金?消除犯罪記錄

【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阿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某村人。

2020年12月14日,阿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訴,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犯罪,西城區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刑事判決將其錯列為被告人,請求檢察機關監督糾正。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經與西城區公安分局協作,審查認定阿某某本人指紋信息和原盜竊案中留存的指紋信息并非同一,且原案中被告人尿檢結果呈陽性而阿某某本人并無吸毒史,原案被告人身份信息錯誤,依法應予以糾正。2021年4月2日,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向西城區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6月11日,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刑再1號裁定,將原判涉及的阿某某更正為被告人沙某某,并當場為阿某某恢復名譽。

【救助過程】

2021年6月29日,阿某某來到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該院監督糾正錯誤裁判表示感謝,同時稱其因身份長期被冒用成為有“犯罪前科”的人,影響其外出打工貼補家用,家中4個子女均在校讀書,僅靠自己一人在當地鎮中學當宿管員每月2700元的收入維持生計,家庭生活困難,請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給予司法救助。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阿某某因背負“吸毒前科”多次被當地警方傳喚,遭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因背負“犯罪前科”,其外出打工之路頻頻受阻,無法通過外出打工補貼家用,并且阿某某為了申訴還四處借債;阿某某家中現有6人,僅阿某某一人有收入。考慮該救助案件的特殊性,為增強辦案透明度,聽取獨立第三方意見,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舉行公開聽證,邀請北京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擔任聽證員,詳細聽取原案情況匯報,詢問阿某某家庭生活狀況等。聽證員經閉門評議,一致認為阿某某因刑事案件的錯判導致其遭受了重大損失,應認定為特殊的被害人,屬于國家司法救助范圍,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司法救助。

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規則(試行)》第三條有關“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以及第七條第七項有關司法救助對象和范圍之規定,決定對阿某某予以救助,發放救助金5萬元,同時積極協調西城區公安分局消除阿某某的犯罪記錄,為阿某某今后生活走得更順暢提供長遠保障。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在刑事申訴檢察辦案環節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申訴人開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救助申請人因身份被他人冒用而被錯誤列為刑事犯罪被告人、外出打工受阻影響收入、家庭生活困難等情況,既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監督糾正被冒名的錯誤判決,又對救助申請人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發放救助金,減輕因辦案工作失誤對其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難,同時還積極協調推動公安機關消除救助申請人的犯罪記錄,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的司法擔當和司法溫度,促進了檢察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救助 人民檢察院 司法 生活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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