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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33項措施保障社會救助高質量發展
4日上午,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自治區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解讀新聞發布會,介紹《若干措施》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政策亮點以及《若干措施》印發后取得的成效等。
新聞發言人、自治區民政廳二級巡視員索朗洛果介紹,我區于今年5月印發《若干措施》,確立到2022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臨時救助為主體,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以信息化為支撐,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到2035年,實現我區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達到與全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現代社會救助體系的短期和長期兩個目標。
《若干措施》緊緊圍繞守住我區基本民生底線,對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進行了頂層設計,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區社會救助目標,提出了33項具體落實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對救助對象分層分類開展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致貧原因和困難程度,采取不同方式開展差異化社會救助。適度擴大救助保障范圍,在保障對象上,從絕對困難群眾向相對困難群體拓展,明確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將脫貧人口中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人員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充分發揮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作用,進一步優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許縣(區)民政部門將低保等社會救助審核審批權限適度下放到鄉鎮(街道)。增強社會救助政策的可操作性,科學規范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標準調整工作,同時對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建立低保漸退制、支出型困難家庭納入低保范圍、適度下放臨時救助審批權限等內容均作出了具體規定。增強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明確提出進一步落實政府購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政策措施,將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事務性、服務性社會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給予邊境地區政策傾斜,對邊境地區的城鄉低保對象,在現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記者還了解到,《若干措施》印發后,及時兌現邊境地區低保對象增發低保金,截至目前,已兌現4178人、95.82萬元。積極落實“單人戶”政策,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符合條件的2998人按“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積極落實支出型貧困家庭保障政策,截至目前,已將因重病、因殘、因學等原因導致個人承擔費用過高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剛性支出家庭9079戶、20757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持續鞏固兜底保障的政治責任,對遭遇臨時困難人員開展臨時救助 10725人次,累計支出臨時救助資金3526.14萬元。持續提高救助保障標準,2021年,城市低保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910元,農村低保標準提高至每人每年5060元,集中供養和城市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每人每年14196元,農村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每人每年7590元;集中收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二類區提高至每人每月1059元,三類區每人每月1271元,四類區每人每月1430元。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救助 保障 低保